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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型保险大致分为三类,分红险就是其中的一种。消费者如果购买了分红型理财保险,可以在获得身故保障和生存金返还的同时,还可以享受到保险公司的分红。
在理财型保险产品盛行的今天,消费者往往会被一些问题困扰。如哪种理性型保险好?如何选择理性保险?万能险保险理财产品作为其中的一种,在消费群体中十分受欢迎。
目前然而时至今日仍有不少消费者在购买某些投资型的保险产品时,有意或无意地把其与银行储蓄或者国债等作比较,还有的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销售时刻意夸大某些保险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分红、万能和投连险等投资型保险是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且较为热销的产品种类。专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以上的理财保险时,应避免三大误区。 对此现象,河北省保监局在发布《河北保监局人身保险投保提示》的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避免掉入以下投保误区。 误区一:分红保险=银行存款。 分红保险可分配的红利是不确定的,没
佛山市民李先生:我今年刚好30岁,三年前离开了原来单位,在江南大道开了一间宠物医院,每月稳定收入约一万元。不过,由于创业时资金紧张,并没有办理社会保险,今年开始想到劳动局办理相关的社保手续,现也想购买商业保险做好自身的保障。希望购买一份具有意外、医疗保障功能兼顾投资的保险,但保费不要太高。 答: 潜在风险分析: 1、考虑到客户自己经营生意,有一定的财务风险,在身故保障方面应加强; 2、准备购买基本社保,但医疗方面的保障较缺乏,尤其是重大疾病应特别考虑; 保险计划建议: 1、友邦综
三口之家保险理财首选重大疾病险 用户张先生:我家三口人,孩子2岁多一点,家庭月收入1万多元。我现在想买一份保险。我该选择哪种险种好? 如果父母有北京户口或者北京工作居住证,可给孩子交纳50元北京市少儿住院互助金。上幼儿园以后再花50元购买一份幼儿平安保险。 至于商业保险,首先给全家购买重大疾病险、意外伤害险和医疗险,重疾保额在10万到20万元之间较合适;其次夫妻二人购买一些定期寿险,保险期限可以选择20年,以保障到孩子大学毕业,保额合计在40万到60万元为宜;再次,给孩子购买一些以大
分红险理赔:因分红而保额增加后的理赔 [案例]30岁的王先生购买了10万保额的“福禄双至终身寿险”,附加10万保额的“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年缴保费3970元,缴费期20年,保障至100周岁。 其保险责任可以简单演示为:假设刘先生在60周岁时罹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该赔付10万元基础保额,加上因分红增加的保额81562元(假设中档红利)+2274元的终了红利(中档红利),理赔额为183836元。如果70周岁发生保险事故,理赔额等于10万元基础保额,加上因分红增加的保额144520元(假
三类人群不适合购买投连险 兼具投资与保障功能的理财产品—投连险已成为不少投资者居家理财的一个主要理财产品。但是平安专家提醒,投连险不是纯消费型安全,而是一个风险自担的投资理财产品,没有保底收益,其实际收益与投资者选择的投资账户收益直接挂钩,平安公司不许诺投资回报。因此,以下三类人群不适合购买投连险。当前。 首先,只有平安保证需求的人不适合购买投连险,而应从规划人生中的疾病、意外等风险保证开始。平安专家说,投资者购买投连险后,交付的保费依照平安合同分为两个部分:一局部进入平安账户,给予投资
就餐硌掉牙 不满理赔告保险公司 就餐时咬到硬物硌掉了两颗牙齿,肖先生因对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不满,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5000余元。昨天,记者获悉,静安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已赔付2660元的基础上,还需再支付保险金1340元。 1998年4月,肖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投保长寿和康乐保险两种险种,保费总计20万元。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牙齿缺损9颗以下时,每缺损一颗的给付百分比为1%”。去年9月,肖先生在吃饭时不慎咬到一硬物,造成两颗牙齿折断,其中一颗牙齿完全缺失,另一颗牙齿缺损三分之一,
保险单出错 投保人不能将错就错得利 “88鸿利终身保险”出错 投保人索最大收益 投保人想在购买第9年“88鸿利终身保险”后办理退保,以获得最大收益,却被保险公司发现向投保人出具的保险单现金价值表存在重大错误,不予给付,于是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投保人刘某、王某、赵某分别于1997年10月份投保了人寿公司推出的“88鸿利终身保险”,约定每份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均为2万元,终身享受,缴费年限为10年。刘某三人分别花6220元、6940元、7340元购买了此保险。保险条款约定,在本保险
客户突发心脏病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2003年2月18日,朱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数份保险合同,朱先生每年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用至2008年2月17日。朱先生在2006年12月29日至2007年1月30日,因心肌梗死住进佳木斯中心医院抢救治疗,朱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31196元,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朱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履行告知前期有病的义务,拒绝赔偿并解除了所有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认为客户隐瞒病情。 为此,朱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3119
康宁终身保险带病投保去世未获赔 丈夫买了5年的保险,因病死亡后,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妻子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3月2日下午,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开庭审理。 原告:业务员明知丈夫有病仍来拉业务原告王辉玲诉称,5年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江县支公司保险业务员多次上门游说,要她丈夫罗锦强购买该公司的康宁终身保险,她丈夫碍于情面,只得告知业务员身体有病,但被告在未对罗锦强进行身体检查情况下,于2000年3月1日签订康宁终身保险合同,该保险基本保额一千元,每份131元,她丈夫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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