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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烫伤幼儿引发保险之争 判决打破保险"行规" 三岁的方然被幼儿园阿姨打翻的菜汤烫伤,幼儿园赔偿了三万余元。当方然的父母希望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保险不能重复赔偿,也不能赢利”为由拒绝理赔。为此,方然的父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在经历主体不成立撤诉、重新起诉后败诉,再上诉的一系列过程后,已是5岁的方然日前终于赢取了案件的胜诉,打破了“不能重复赔偿”的保险“行规”。 记者昨天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消庐阳区法院一审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
被谋杀未指定受益人 百万理赔金何去何从 一起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理赔案 丈夫为获得妻子的财产继承权,雇凶将妻子残忍地杀害,在这场家庭人伦悲剧背后,又涉及到了妻子生前投保的百万保金的归属问题。丈夫作为继承人杀害妻子,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因此拒付理赔金?而如果保险公司支付了理赔金,这笔百万保金又该由谁来继承?是施害人丈夫?还是与丈夫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女儿?或是被害人和施害人的其他亲属?这个特殊的保险理赔案件的结果,也为人们在购买保险时如何填写受益人提供了借鉴。 离奇死亡留下百万保险金
低廉团险理赔条件苛刻 7万保单只赔2800元 交通事故致残后,司机老李凭着公司替自己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去理赔,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老李告到南京玄武区法院后才明白,这种价格低廉的团体人身险“新经济型套餐”理赔条件非常苛刻。最终,他只获赔2800余元医疗费,意外残疾保险金分文未得。 老李是南京一家公司的驾驶员,去年年初,他听说公司替包括自己在内的27名职工投保了一份“7万多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去年5月,老李因公出车遭遇车祸受了伤,后被鉴定出“空肠破裂、胰腺破裂、肠系膜破裂”等3个10级
法院认定猝死不可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一起保险理赔案,认定法医学上鉴定的“猝死”不属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对投保人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2004年9月初,原告周女士的丈夫在生前购买了保险,基本保险金23020元。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支付两倍的基本保险金。 2007年10月1日,周女士丈夫突然死亡,经警方鉴定确认为猝死,保险公司仅按疾病死亡标准支付了保险
自杀案首判中的“意外”问题 北京市首例以法院判决形式认定被保险人自杀的案件日前在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法院判定,被保险人因在投保两年之内自杀,故而不能获得保险金。笔者对这一判决结果并无异议,但《判决书》中的一句话却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倘若这句话得不到纠正,日后将有无数保险纠纷被错判。这句话就是:“只有原因是意外的才能构成意外,结果是意外的不能构成意外”。 在我国保险市场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个重要险种,寿险合同中也经常出现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人即应赔付的规定。因此,如何理解
公交爆燃伤员获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理赔 昨日,记者从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获悉,该公司市东支公司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已前往在5月5日842公交车事故中被烧伤的吴女士家中,向其家属并通过其家属向住院治疗的吴女士表示慰问,同时送去了2万元预付赔款。 5月5日上午9点10分左右,吴女士乘坐的842路公交车在经过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国顺路时,公交车突然起火燃烧,火势猛烈且蔓延迅速。由于事故突发,车内大约50名乘客不能迅速逃离,事故当场造成3名乘客身亡,12人受伤,吴女士被大火严重烧伤。经医院确诊,吴女士为
意外伤害保险险种相同为何赔偿不同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的含义为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按照该原则,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取决于时间上的接近,而是取决于导致保险损失的保险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如果存在多个原因导致保险损失,其中所起决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会产生保险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近因原则的例子,看似可以理赔,其实分析起来,并不是保险责任的范畴,也是让客户感
未指定受益人引纠纷 40万保险金引发婆媳反目 投保时单身,出事后赔付时已婚,朱先生的新婚妻子和母亲为40万的保险金闹得反目。专家提醒投保时受益人最好指定,避免引起纠纷。 朱先生在2005年单身时投了10万终身寿险和30万意外险,受益人填写的“法定”。 2008年11月,他意外身故,保险公司认定属于保险责任并支付了40万的保险金。但此时他已婚,新婚妻子和母亲为这笔40万的赔偿金闹得反目。母亲认为儿子投保时是单身,其时写“法定”本意是要母亲作为受益人。妻子则认为丈夫出事时自己才是法定
被保人 受益人同时身故如何给付 春节前夕,王女士带女儿外出旅游,途中遭遇重大车祸,王女士和女儿双双身故。王女士的女儿生前曾投保意外险,受益人为母亲王女士;但在同一事故中,受益人王女士也已身故。这样的状况下,身故保险金究竟该如何给付呢? 对于普通寿险和意外险而言,常见的理赔过程是:一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但在实务操作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通常是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等,在遭遇交通事故或者自然灾害时,他们可能在同一事件中遇难。出现这样的情况,一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死
人身意外综合保险案例 原告父亲俞某系环卫处的保洁人员。2007年6月16日,环卫处作为投保人为俞某等多名保洁人员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综合保险,保险金额为60000元,保险期限一年。2007年11月21日早晨7时左右,俞某在街道清扫垃圾时,其站在垃圾池边缘(距离地面高度约30厘米)用锨将池中垃圾往垃圾运输车中清理过程中意外仰面摔倒,头部跌撞至地面上,当即头部有血迹出现且不能言语。驾驶员随即拨打了急救电话,不久医生赶到现场,经检查发现俞某头部有外伤且出血并临床诊断俞某已死亡。当天下午
非正常死亡投了意外险未必赔偿 2007年9月13日李先生在某公司为其父投保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008年3月26日老李在购物时意外身亡,死亡原因为“非正常死亡”。保险公司于2008年4月14日受理了李先生的理赔申请书和有关文件,但是2008年8月19日,表示拒绝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故李先生起诉要求给付保险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法院确定案件的焦点是被保险人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事故。原告提出他理解的“意外”是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即意料之外、想不到的事,多指不幸的事,而被告认为保险合
小孩溺水身亡 学平险“限额”赔付被起诉 保险专家建议,为儿童投保时,应多投保健康疾病险 2008年5月6日,绵竹市民乔先生8岁的儿子下河游泳溺水死亡,此前,乔先生曾为儿子在中国人寿购买了三份保险,保险总额达11万元,但保险公司仅赔付乔先生5万元。为此,乔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今年3月18日,这起案件在绵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案例回放 保额11万元 仅获赔5万元 2005年4月13日,绵竹的乔先生在中国人寿为儿子购买保险,他投保了两万保额的学平险。之前不久,乔先生堂兄家孩
保险公司内部制定赔偿标准不能作为拒赔依据 王强(化名)在一次车祸中受伤,可他拿着伤残鉴定理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原来根据保险公司内部制定的赔偿标准,王强得不到赔偿。多次维权被拒后,王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禹会区法院通过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内部制定的赔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近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对王强进行了赔偿。 2006年,蚌埠市居民王强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综合保险。同年9月,王强在一起车祸中受伤。经有关部门鉴定,王强为10级伤残。之后,王强
交完保费意外溺水 合同未成立该不该赔 学生入校报到时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交纳了保费,可一个多星期后就因走路不慎,溺水身亡。事后,学生家长起诉向保险公司索要保费,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学生发生事故时,虽然交纳了保费,但是保险合同还未成立,所以一审没有支持家长的诉讼请求。 今年40多岁的老赵夫妇是天津市郊县的农民,他们起诉称,他们的儿子小海于2008年春季高考考入天津某职业学院,去年5月中旬他们送小海到学校报到。当时见到某保险公司在学校推广意外伤害保险,在向保险代理员了解了承保范围及保
救人时溺亡 意外保险是否赔偿 2006年6月,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泉州支公司投了意外伤害险,保费为168元,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为10万元。 2007年5月,王先生在救邻居时溺水身亡。王先生是家里独子,其父母均为聋哑人。王先生过世后,其父母生活陷入困境,只得靠政府、亲戚接济度日。同年9月,王先生的父亲向保险公司索要儿子死亡保险金。 因此,泉州支公司到医院调查,发现王先生曾患过肾病。而王先生在《投保单》“是否有肾病综合症”一栏中选了“否”。保险公司称,王先生隐瞒了病史,保险公司按照合同
“噎死”属意外死亡 意外保险赔偿11万 黄骅市一中年男子姚某在就餐时因噎致死,姚某的妻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遭到拒绝,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姚某妻子保险金11万元。 2007年10月23日,姚某在就餐过程中不慎被食物噎住,先是打嗝,后又剧烈咳嗽,家人立即把他送往医院。三天后,姚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在此之前,姚某的妻子胥某为他在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险等险种。当胥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姚
出租屋租住人员意外人身保险案例 今年初,大岭山镇颜屋村一间出租屋发生凶杀案,一孙姓女子遭不明人员谋杀。由于此前孙女士所在出租屋房东为其购买了一份10元钱的出租屋租住人员意外人身保险,中国人寿 (601628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保险公司东莞分公司根据出租屋保险金额及责任规定,给予死者家属人身故保险金3万元赔付,并给予出租屋主2万元赔付,合计赔付保险金共5万元。 车险涨价动了谁的奶酪 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服务中心经理邝许平介绍,自实行出租屋租住人员人身意外险以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2009年7月30日,湖南游客钱某夫妇等十人与旅行社签订一份云南、贵州十日游合同。同年8月19日,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订旅游安全意外伤害保险单,承保险种及保险金额为主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30万元、附加险旅游安全意外医疗险10万元。 9月20日,钱某夫妻跟随旅行团到云南之后被安排入住在家高级商务酒店的十八层。当日凌晨5点左右,钱某的妻子发现钱某从酒店十八层跌落,将其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当地公安部门调查认为,钱某系高空坠落致颅脑损伤死亡,其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老人拒买保险后意外身亡 养老院被判赔偿引争议 去年初,一位八旬老人入住秦淮区某养老院,院方建议其子女为高龄父亲购买他们与某保险公司开通的“意外伤害险”,但对方以“父亲身体健康,独居在家买菜做饭都能自理”为由,拒绝购买保险,并连同拒绝了院方提议的“全护理”。入住该院85天后,老人上楼梯时后脑着地摔倒,3天后去世。家属随后将养老院告上法庭。今夏,秦淮区法院开庭判决养老院支付老人家属9.73万元,院方负责人认为自己无责不服判决,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请上诉,随后,南京40多家养老院院长纷纷声援他们
醉驾生意外保险也须赔 醉酒驾驶保险公司拒赔,这一观念已深植在驾驶员的心内。但在近日,南海法院判决的一起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公司须在 交强险限额内作出赔偿。 醉驾出意外一死一伤 2008年9月4日晚上9时15分,林某驾驶粤Q号版摩托车搭乘李某沿桂丹路由桂城方向往丹灶方向行驶,当行至金沙大桥桥面时,越过道路中心双 黄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粤E号牌小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林某和李某受伤,其中林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时,小客车的司机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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