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生意外保险也须赔
醉酒驾驶保险公司拒赔,这一观念已深植在驾驶员的心内。但在近日,南海法院判决的一起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公司须在 交强险限额内作出赔偿。
醉驾出意外一死一伤
2008年9月4日晚上9时15分,林某驾驶粤Q号版摩托车搭乘李某沿桂丹路由桂城方向往丹灶方向行驶,当行至金沙大桥桥面时,越过道路中心双 黄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粤E号牌小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林某和李某受伤,其中林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时,小客车的司机吴某 是醉酒后驾驶,且其驾驶的小客车制动不良。
据了解,吴某驾驶的小客车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交警部门认定,林 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3万多元
李某住院40多天治疗,医疗费用共3万多元,吴某支付了10000元。经鉴定,李某为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用7000元左右。
去年3月,李某及其2岁的儿子把粤Q号牌摩托车主、吴某及该保险公司等涉案8名被告起诉至南海法院,法院调查清楚各被告的关系及相应该承担的责 任。李某应获得的赔偿及其儿子生活费共为11万多元。
南海法院认为,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直接作出死亡伤残赔偿及医疗费用赔偿。该保险公司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理据不足,法院 不予采纳。
近日,南海法院一审判决该保险公司共赔偿38788.6元予李某,并对其他被告人的赔偿金额及责任作出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表示 服判,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交强险的公益性质,交强险应当更多地倾向于受害人权利的保障。国家通过交强险制度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险,以提高第三者 责任保险的投保面,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因此,不能简单、机械地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如 果把该条理解为保险公司只要承担垫付责任,无需承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在机动车存在严重过错、受害人无过错时,受害人反而得不到赔偿。这显然 背离了交强险制度保护受害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因此,即使存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情形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按照《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对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