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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上了医疗险 为什么不能全赔 王先生除了社会医保以外,还拥有2份商业医疗保险,一份是单位投保的团体保险,另一份是自己购买的医疗保险。今年3月份,王先生患病住院,花去医疗费用1万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6000元,自付费用4000元。 出院后,王先生拿着相关材料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是,团体保险支付赔款3000元,但王先生购买的个人医疗保险却没有给予赔款。王先生疑惑的是,本次治疗剩余的1000元,为何不能得到保险理赔? 医疗保险可分为费用型和津贴型两类,费用型主要对被保险人
如实告知是健康保险能否获赔的关键 案例介绍: 案例一:2004年1月,章某因患肺癌入住医院(家属因害怕其不能接受,故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手术治疗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同年6月,章某经保险业务员推荐,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并办妥了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未告知身患癌症的事实。2005年3月,章某因旧疾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章某的家属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理赔资料时,发现死亡病史上,载明章某曾患肺癌并动过手术(经核实,已找到当初手术记
健康保险理赔要关注被保险人病历既往症状 在健康保险理赔核实被保险人提交的病历资料时,理赔人员经常要关注有关其既往症状的记载,而患者(被保险人)既往症状的首次就诊与治疗经常是在投保健康保险之前。若投保前已经明确诊断患本次理赔申请之疾病,则以拒赔处理;若投保前出现了一些或某些症状,但由于疾病症状表现的多样性,或由于就诊医院医生医疗水平所限,均未有明确诊断(或诊断一直处于摸索阶段),这时是否赔付就要针对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针对于后一种情况,理赔医生主要是运用因--果关系原理(保险近因原则)
重大疾病险带病投保纠纷 购买了高额的重大疾病险后,被查出患上绝症,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是“带病投保”为由拒绝赔付……昨日记者获悉,日前,邛崃法院成功主持调解,保险公司最终补偿绝症患者4万余元。 2008年,原告张军(化名)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最高额赔付20万元的重大疾病险。此后,张军经医院检查,核实他患上了“末期肾病综合症”。张军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未能如愿。张军随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他保险金20万元。但保险公司表示,张军是“带病投保”,依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业务员“隐瞒”病史 保险公司拒赔被保人 沈女士在2008年6月向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和重大疾病保险,不到一年后,她被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炎。本以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以其隐瞒病史且病情严重程度没有达到其公司规定的赔付标准等理由拒赔。沈女士遂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处保险公司支付沈女士10万元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患大病后保险公司拒赔 2009年1月,沈女士怀孕,同年4月身体发生了异常,全身浮肿,到医院检查
续保年度出险 短期健康险如何理赔 被保险人管某,男,40岁,于2008年11月3日向保险公司初次投保短期健康险《个人住院医疗费用保险》,至2009年11月2日续保第二保单年度。2009年11月10日管某因“右侧腹股沟斜疝”疾病住院,经手术治疗后痊愈出院,期间共计花费一万余元。同年12月被保险人管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住院医疗费用索赔申请。 理赔员取得住院病历:管某因“发现右腹股沟肿物半年”于2009年11月10日入院,现病史记录2009年5月10日其发现右腹股沟有一肿物(约核桃大小),而
民生康吉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人保财险母婴安心保险 保险责任 孕妇: 1、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 2、因意外伤害残疾。 3、孕妇妊娠满28周及以上,因分娩原因身故。 连带被保险人: 在住院期间内身故。 备 注 目标客户:有生育计划的育龄妇女。 产品特色 1)保障范围广:产品不仅保障被保险人在一年内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责任;而且涵盖了保险期间内住院分娩的身故责任;以及连带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的身故责任。 2)承保对象广:不仅保障年龄在20-40
人保财险计划生育手术安心保险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手术意外身故的,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保险人按其不同伤残程度给付医疗事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并发症的,保险人按约定给付并发症保险金。 备 注目标客户:准备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人。 产品特色多重关爱——本保险涵盖了在计划生育手术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包括手术意外、医疗事故和术后并发症的责任,可以及时为患者及其家属减轻精神以及经济上的负担。
中保康联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在申请投保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时或投保后,您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将中保康联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附加在主合同上。本附加合同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始得生效。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主合同所附的各条款、保险单、人身保险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协议,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倘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
联众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需医院治疗,本公司将全额赔偿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及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无免赔额)。每次意外医疗费赔付额以不超过保单计划书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 备 注投保年龄:18岁-64周岁,最大满期年龄为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交费方式:年交 产品特色 案例设计李先生,30岁,外企白领,购买了安联大众的联众安顺意外保险,并附加了保额为5000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保费为
百年附加住院费用型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1.费用补偿, 增加30天: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至本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的30日内的住院治疗,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持续奖励, 最高100%:健康增额贺礼!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若本合同持续有效,且无理赔记录,我们每2年增加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0%作为健康增额贺礼,但累计不超过基本保额的100%;若发生理赔,所增加的累计健康增额贺礼在以后的保单年度全部自动取消,新的健康增额贺礼重新计算。 3.保障多次,
百年附加住院津贴型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1.住院有津贴 增加30天: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至本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的30日内的住院治疗,按本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 2.不设免赔期 补贴可一年: 在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无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的,每次住院的给付保险金日数均以365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90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3.五年续保期
信诚「医本无忧」防癌保险计划 保险责任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主合同的当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且在合同有效期内没有发生主合同所附加信诚附加「医本无忧」防癌长期疾病保险的原位癌保险金赔付,我们将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主合同及信诚附加「医本无忧」防癌长期疾病保险的首期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约定的缴费期数×110%
生命人寿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前往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医院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了被保险人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一切补偿、赔偿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给付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备 注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1 年 交费方式:同主险 交费期限: 产品特色保费低廉,保障实惠 补偿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
生命人寿附加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界定的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三十天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在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本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其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将变更为主合同原保险金额减去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备 注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100 周岁 交
生命人寿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而需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按其在医院实际发生的合理必要的费用支出,在扣除其他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医疗保险所得给付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给付保险金。 无理赔优惠额: 若被保险人在上一保险年度中无理赔,其续保时无理赔优惠额为该被保险人上一保险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届时其保险金额将为其基本保险金额加上无理赔优惠额。 备 注投保年龄:
中保康联附加每日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在申请投保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时或投保后,您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将中保康联附加每日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在主合同上。本附加合同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始得生效。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主合同所附的各条款、保险单、人身保险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协议,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倘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
中保康联附加长期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倘若被保险人在65周岁后因疾病或遭到意外伤害事故而需住院接受治疗,本公司根据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负有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一乘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本公司对“同一住院事故”所负的“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多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本公司所负的累积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为限。
联众附加住院健康保险 险种特色: 医疗住院,周全照顾 低廉保费,加倍呵护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60天-17周岁 保险期间:1年 交费方式:年交 交费期限: 保险利益: 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案例: 小安,6岁,父母为他购买购买了联众住院健康保险,该附加险的首年度保费为460元。年中,小安因高烧导致并发症住院治疗10天,共支付医疗费用4800元,按照合同李先生可以得到全额4800元的住院费用补偿,还可以获得500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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