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节后综合症是人们在大假之后的各种生理表现,一种亚健康状态,是短期适应障碍的体现。一旦症状严重就可能会对我们的身体造成重大的伤害,为了减轻疾病风险,购买健康险就显得至关重要。
重疾保险就上慧择网 130万用户共同选择
购买健康险,可依据不同的年龄段选择相应的险种
一是学生时期。学生好动性大,患病概率较大。所以,选择参加学生平安保险和学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是一种很好的保障办法。学生保险是一种具有社会互助性质,兼有身故和医疗双重保障,每人每年只需花几十元钱,可得到几万元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障和几千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障。由于该险种有一个时段性,只有正在求学的学生才有条件参加。对于一些家庭条件好的学生,此时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不仅在收费上比成年人低,更可获得一份终身的保障。
二是单身一族。刚走向社会的年轻人,从事户外活动较多,兴趣广泛,时常伴有一些冒险的行为,身体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于意外伤害,加上工作时间不长,受经济能力的限制,在医疗保险的组合上可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主,配上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后者主要是利用这个年龄段投保重大疾病保险费用低的优势,为自己作一个长远的医疗保险规划。
三是结婚成家后的时期。人过30岁就要开始防衰老,公务行政人员偏胖,科教人员偏瘦,这是由于工作环境、生活压力不同,从事健康活动时间不足所致。患疾病风险因素增多,对看病就医的需求增大,可以重点买一份住院医疗保险,应付一般性住院医疗费用的支出。进入这个时期的人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同时对家庭又多了一份责任感,不妨多选择一份保障额度与经济能力相适合的重大疾病保险,避免因患大病使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同时,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都应该积极投保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以获得多一层次、高一水准的保险保障。
健康险的承保条件
健康保险在我国的《保险法》中主要是指“以被保险人疾病、生育及其所致残疾或者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其中更是以疾病保险为其主要内容。在美国等国家“HealthInsurance”的最初意义就是疾病保险,但由于经营管理技术复杂,保险人很难获利;同时随着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展,健康保险才逐渐增添了新的意义。以下仅以疾病保险为例来说明健康保险的一般承保条件,虽然并不能完全体现出如残疾保险、生育保险以及残疾收入补偿保险等其他险种承保条件上的逐一细节,但就总体而言,也是具备一定的代表意义的。
疾病保险,也就是狭义的健康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以影响人们健康的各种疾病为保险事故的险种。保险人出于经营需要,一般都要对可保疾病加以限制,主要是指人身体内部原因所引起的病症,包括精神上的,或是身体方面的痛楚或是不健全等。构成可保疾病的,通常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内部原因的疾病。强调内部原因对人们健康构成威胁甚至危害,实质上是区分健康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一个重要标准。健康保险要求的疾病必须是由人身体内部的某种原因引发的,即是由于某个或多个器官、组织、甚至系统病变而致功能异常,从而出现各种病理表现的情况,比如肺炎会引起发烧,肠炎直接反映为腹泻等;而那些显然是缘由外来剧烈原因造成对身体健康的损害,应当视作伤害而非疾病,由此在保险理论上严格区分了两大险种。但实际情况是许多疾病是外部原因造成的,比如病菌的感染、气候变化影响、环境污染而致病等等,这似乎又一次模糊了二者的界限,对此种情况,理论上一般认为即使基本源于外界各种因素,也必然要在身体内部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引起身体内部的各种物理、化学反应的影响,才会发作、形成疾病,这与伤害是有所区别的。
(2)非先天性疾病。保险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对那些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履行补偿或给付义务,健康保险要求疾病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效力期间。根据这样的原则,一切先天存在身体上的缺陷,比如目盲、耳聋、内脏位置异常、器官性能残缺等,都不属于健康保险承保范围之内。对于一些由于遗传原因而形成的如先天性心脏病、遗传性精神分裂等疾病,各国的健康保险法规都有不同的规定,大多数国家将此内容判归社会险范畴,也有的地方保险人会对保险要件加以适当调整,做到灵活掌握承保原则。
一些潜伏性疾病,例如遗传性结核病、性病等若无诱发因素引起发作,对人们的健康并无大碍,如果在保险效力有效期间发作,应当视作与普通疾病一样,在实务中一般列入可保范围之内。而且这种疾病与那些内脏机能自动发生变化或损伤等被当作是同一性质、同一类型的疾病,与先天残疾有着质的不同。
(3)偶然性疾病。偶然性疾病的限制来自于这样的假设,即认为人生以健康为常态,以疾病为异常。因此疾病的发生应当纯属偶然,并非人们所能预料得到的;但这种偶然性疾病是可以治愈的、并不是一旦得上就无可救药。所以一般对偶然性疾病又要求其在客观上有药可治,通过各种医药手段、措施可以减轻痛苦、缓解病势并最终可以根除病患。
健康保险加进了偶然性疾病的限制,就排除了那些必然发生的人身方面有损健康的各种危险,比如死亡、年老衰弱等。对那些常年卧床、以各种药物维持生命的投保人,健康保险人通常不会接受,因为这种情况甚至不符合最初关于“健康常态”的假设。对“疾病常态”的保护,保险人不但无利可图、而且还可能出现亏损。进一步而言,偶然性不但是说被保险人是否会患上某种疾病应该是不确定的,而且还包括会患上哪一种疾病也是无法预测的,甚至何时会感染乃至发作也是没有定数的。因此,健康保险人所提供的健康保险对那些要防范这些危险、试图寻找健康保障的人们而言具有重大意义。与人寿保险的可保危险相比,健康险的保险对象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健康保险的保险单一般都会对保险的责任范围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这一方面是便于明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长期的保险实践症实: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医学技术也不断地提高,曾经的不治之症多少年之后就可能成了一般疾病,而许多以前不为人知的病症也不断地涌现出来,成为新的不治之症,这些对保险人而言当然也是忧喜参半的,为了保症经营的稳定,最保守的方法当然就是在具体保单中列明已知的各种承保疾病,避免理赔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与争执。
慧择提示:健康险的购买方式以及注意事项大致就是以上几种,人们在面临健康危机时,最关键的就是要做好健康危机到来时的准备,选择一个正规的保险交易平台,选购适合自己的健康险险种。慧择网是国内专业的网上保险交易平台,可以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健康险导购方面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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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健康险,可依据不同的年龄段选择相应的险种
一是学生时期。学生好动性大,患病概率较大。所以,选择参加学生平安保险和学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是一种很好的保障办法。学生保险是一种具有社会互助性质,兼有身故和医疗双重保障,每人每年只需花几十元钱,可得到几万元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障和几千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障。由于该险种有一个时段性,只有正在求学的学生才有条件参加。对于一些家庭条件好的学生,此时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不仅在收费上比成年人低,更可获得一份终身的保障。
二是单身一族。刚走向社会的年轻人,从事户外活动较多,兴趣广泛,时常伴有一些冒险的行为,身体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于意外伤害,加上工作时间不长,受经济能力的限制,在医疗保险的组合上可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主,配上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后者主要是利用这个年龄段投保重大疾病保险费用低的优势,为自己作一个长远的医疗保险规划。
三是结婚成家后的时期。人过30岁就要开始防衰老,公务行政人员偏胖,科教人员偏瘦,这是由于工作环境、生活压力不同,从事健康活动时间不足所致。患疾病风险因素增多,对看病就医的需求增大,可以重点买一份住院医疗保险,应付一般性住院医疗费用的支出。进入这个时期的人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同时对家庭又多了一份责任感,不妨多选择一份保障额度与经济能力相适合的重大疾病保险,避免因患大病使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同时,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都应该积极投保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以获得多一层次、高一水准的保险保障。
健康险的承保条件
健康保险在我国的《保险法》中主要是指“以被保险人疾病、生育及其所致残疾或者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其中更是以疾病保险为其主要内容。在美国等国家“HealthInsurance”的最初意义就是疾病保险,但由于经营管理技术复杂,保险人很难获利;同时随着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展,健康保险才逐渐增添了新的意义。以下仅以疾病保险为例来说明健康保险的一般承保条件,虽然并不能完全体现出如残疾保险、生育保险以及残疾收入补偿保险等其他险种承保条件上的逐一细节,但就总体而言,也是具备一定的代表意义的。
疾病保险,也就是狭义的健康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以影响人们健康的各种疾病为保险事故的险种。保险人出于经营需要,一般都要对可保疾病加以限制,主要是指人身体内部原因所引起的病症,包括精神上的,或是身体方面的痛楚或是不健全等。构成可保疾病的,通常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内部原因的疾病。强调内部原因对人们健康构成威胁甚至危害,实质上是区分健康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一个重要标准。健康保险要求的疾病必须是由人身体内部的某种原因引发的,即是由于某个或多个器官、组织、甚至系统病变而致功能异常,从而出现各种病理表现的情况,比如肺炎会引起发烧,肠炎直接反映为腹泻等;而那些显然是缘由外来剧烈原因造成对身体健康的损害,应当视作伤害而非疾病,由此在保险理论上严格区分了两大险种。但实际情况是许多疾病是外部原因造成的,比如病菌的感染、气候变化影响、环境污染而致病等等,这似乎又一次模糊了二者的界限,对此种情况,理论上一般认为即使基本源于外界各种因素,也必然要在身体内部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引起身体内部的各种物理、化学反应的影响,才会发作、形成疾病,这与伤害是有所区别的。
(2)非先天性疾病。保险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对那些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履行补偿或给付义务,健康保险要求疾病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效力期间。根据这样的原则,一切先天存在身体上的缺陷,比如目盲、耳聋、内脏位置异常、器官性能残缺等,都不属于健康保险承保范围之内。对于一些由于遗传原因而形成的如先天性心脏病、遗传性精神分裂等疾病,各国的健康保险法规都有不同的规定,大多数国家将此内容判归社会险范畴,也有的地方保险人会对保险要件加以适当调整,做到灵活掌握承保原则。
一些潜伏性疾病,例如遗传性结核病、性病等若无诱发因素引起发作,对人们的健康并无大碍,如果在保险效力有效期间发作,应当视作与普通疾病一样,在实务中一般列入可保范围之内。而且这种疾病与那些内脏机能自动发生变化或损伤等被当作是同一性质、同一类型的疾病,与先天残疾有着质的不同。
(3)偶然性疾病。偶然性疾病的限制来自于这样的假设,即认为人生以健康为常态,以疾病为异常。因此疾病的发生应当纯属偶然,并非人们所能预料得到的;但这种偶然性疾病是可以治愈的、并不是一旦得上就无可救药。所以一般对偶然性疾病又要求其在客观上有药可治,通过各种医药手段、措施可以减轻痛苦、缓解病势并最终可以根除病患。
健康保险加进了偶然性疾病的限制,就排除了那些必然发生的人身方面有损健康的各种危险,比如死亡、年老衰弱等。对那些常年卧床、以各种药物维持生命的投保人,健康保险人通常不会接受,因为这种情况甚至不符合最初关于“健康常态”的假设。对“疾病常态”的保护,保险人不但无利可图、而且还可能出现亏损。进一步而言,偶然性不但是说被保险人是否会患上某种疾病应该是不确定的,而且还包括会患上哪一种疾病也是无法预测的,甚至何时会感染乃至发作也是没有定数的。因此,健康保险人所提供的健康保险对那些要防范这些危险、试图寻找健康保障的人们而言具有重大意义。与人寿保险的可保危险相比,健康险的保险对象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健康保险的保险单一般都会对保险的责任范围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这一方面是便于明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长期的保险实践症实: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医学技术也不断地提高,曾经的不治之症多少年之后就可能成了一般疾病,而许多以前不为人知的病症也不断地涌现出来,成为新的不治之症,这些对保险人而言当然也是忧喜参半的,为了保症经营的稳定,最保守的方法当然就是在具体保单中列明已知的各种承保疾病,避免理赔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与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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