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责任险

  一、承保范围
  承保人同意代被保险人赔偿根据下述合同被保险人有法定义务赔付责任的全部赔款。
  1. 个人伤害责任项下:任何人遭受个人伤害、疾病包括由此造成的任何时候的死亡的损害赔偿金,包括照管费用和丧失工作的赔偿金。
  2. 财产损坏责任项下:由于一次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坏或毁坏,包括由此而丧失使用的赔偿金。
  双方同意在此提供的保险只限于本保险标的项下的操作和与此操作有关的服务所引起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以及财产的损坏或毁坏。

  二、辩护、结案、补充费用
  根据本保单所提供的此类保险,承保人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对任何向被保险人提出的认为负有责任的伤害、疾病、毁坏和以此追索赔偿金的起诉进行辩护,即使这种起诉是无根据的、虚假的或是欺诈的。承保人在与被保险人协商后可以对此进行调查、协商和认为对已有利的结案或进行诉讼。
  2. 赔付为赎回扣留财产的契约书费用,这项费用须不超过本保单项下的适用的责任限额,并赔付辩护案中的上诉契约书的费用。但承保人无义务申请和提供此类契约。
  3. 赔付由承保人造成的费用,所有在诉讼中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用和判决后在承保人赔付、偿清或向法院存入被判赔偿金之前的所有利息,但都以不超过承保人的责任限额为准。
  4. 在发生事故的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为他人支付的紧急治疗和手术的费用。
  5. 偿还被保险人由承保人的要求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但不包括收入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定义
  无限制意义的“被保险人”一词包括指定的被保险人,同时也包括:
  1. 任何执行主管、董事、股东或履行其职责的雇员。
  2. 如果指定的被保险人是合伙公司,无限制意义的“被保险人”也包括合伙中的任何一个合伙人,但只是就其所负责任而言。
  3. 任何个人、信托机构和财产因被保险人签订了书面契约或协议而对其负有责任义务提供保险即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的,但本条仅指由指定被保险人进行作业或代表其进行的作业或为被保险人所有或由其使用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