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日本发展责任险的历史,西方正明认为,以下几个因素对责任险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一是社会的发展进步,这使给他人造成损失、并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发生概率在增加。比如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汽车业大发展时期,机动车造成的事故增加等。二是在现代法治社会,受害人追究责任人的损失赔偿责任,而责任人依据其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赔偿,以此挽回受害人的损失,并使受害人得到满足,在此前提下,权利与义务的观念得以普遍接受,责任保险因此得以发展。三是使赔偿责任保险更容易成立的法律环境的变化,诸如制定对损失赔偿责任做出规定的新法律、修改费率以便使损失赔偿责任更为严格,法院及法律专家对法律更为严密的解释等等。四是经济的发展使索赔的数额越来越高,因此使人们希望通过保险公司转嫁风险。五是由于日本人本身的性格,当事人不愿意直接谈索赔额,因此导致索赔诉讼的增加。
西方正明介绍说,在日本最初推出赔偿责任险时,所有产品条款费率必须得到主管机构批准。在责任险发展初期,这种管制有其积极的意义:首先责任险在日本是个新险种,积累数据较少,通过主管机构统一管理,可以对整个保险业数据进行统计,然后按大数法则对费率进行科学厘定。再有,当时各个公司没有太多发展经验,如果有不正当价格竞争,势必影响责任险业务本身的发展。同时,对一个新的业务,如果各个公司条款几乎一样,消费者更容易明白接受。1998年后,随着放宽管制呼声的高涨,客户对责任险产品认识也在提高,其提升效率需求越来越强烈,由此日本政府开始放松管制,扩大了保险公司自行厘定责任险费率的范围,保险公司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自由浮动,并容许随意附带特约条款。但要求必须遵守三个原则:不能过高,对其他保险公司和客户必须公正,要有根有据。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这同时对监管机构专业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有些保险公司的精算人员成为监管人员。
大事故的发生,新法律法规的出现,都是责任险发展要抓住的契机。在日本,保险公司都是通过风险管理子公司去做风险管理工作,他们会针对不同的客户、不同产品的不同特性提出风险问题并提供确切建议。对责任险新产品,很自信地制定科学的费率是困难的,因此,可以参考类似产品中有无相同的风险数据,也可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对全新的风险,保险公司无信心时,可以将免赔额提高,免除责任订得多些,同时考虑国际再保险市场。
西方正明认为,对责任险新的产品难以保证百分之百合理。但什么时候推出,是否有市场需求,要进行翔实的市场调查,了解其对公司系统的要求。保险产品往往开发费用不高,而销售成本非常大,因此应注重开发比较容易销售的产品,同时提供客户更大的便利。他还强调了责任险的发展依赖于公众对赔偿责任保险的认识。
由于责任保险保户千差万别的需求使承保责任范围多样化,而自行厘定费率范围的加大,加上索赔案件和金额的增加,以及保险公司激烈的竞争,都造成责任险核保难度的加大。西方正明说,责任险发展的这些特征也是保险公司面临的新课题:必须关注核保能力的提高,不断地扩大公司的承保能力;同时保险公司要付出努力提升投保人对责任险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