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险业在过去的10年里确实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是在某些方面还是存在瑕疵。日前,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出现多项违规行为,辽宁省保监局对此给予了严肃处罚。
据悉,经查,该支公司于2010年至2011年经营期间,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以印刷费、会议费、广告费等名义虚列费用,套取资金125.3万元;组织公司员工及亲属等作为其他单位员工投保团体年金业务670.3万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费率;在未收到团体年金保费的情况下在收付费系统内确认收费100.4万元,后又于系统外出单;在学平险业务中,为投保前已出险的被保险人理赔2.9万元。
辽宁保监局表示,上述第一项及第三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有关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的规定,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规定,第四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项不得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取不当利益的规定。针对第一、四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决定给予人民人寿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针对第二、三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支公司停止接受团体年金保险新业务一年的行政处罚。
此外,王晓斌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辽宁保监局决定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任娟,作为人民人寿辽宁省分公司财务部经理,对上述第三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刘畅,作为人民人寿辽宁省分公司运营部经理,对上述第二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
慧择提示:违规操作是保险业一直存在的弊病,也是保监局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此次辽宁省保监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及三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违规操作的行为。
据悉,经查,该支公司于2010年至2011年经营期间,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以印刷费、会议费、广告费等名义虚列费用,套取资金125.3万元;组织公司员工及亲属等作为其他单位员工投保团体年金业务670.3万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费率;在未收到团体年金保费的情况下在收付费系统内确认收费100.4万元,后又于系统外出单;在学平险业务中,为投保前已出险的被保险人理赔2.9万元。
辽宁保监局表示,上述第一项及第三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有关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的规定,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规定,第四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项不得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取不当利益的规定。针对第一、四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决定给予人民人寿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针对第二、三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支公司停止接受团体年金保险新业务一年的行政处罚。
此外,王晓斌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辽宁保监局决定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任娟,作为人民人寿辽宁省分公司财务部经理,对上述第三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刘畅,作为人民人寿辽宁省分公司运营部经理,对上述第二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
慧择提示:违规操作是保险业一直存在的弊病,也是保监局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此次辽宁省保监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及三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违规操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