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按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知,从今年1月起,在汉省直各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8%统一调整为12%。今年4月底以前将完成调整。
通知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总额。月平均工资总额的计算依据为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一号令),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不包括创造发明奖、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费用等14个项目。
按要求,2005年至2009年,在汉省直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按8%的比例和未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应由单位缴存的部分、由各单位按规定为职工补缴,并在2010年6月底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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