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属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必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报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商品检验局申请报验,只有取得商检局发给合格的报验检验证书,海关才准放行。凡报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得出口。
一.属于法定报验范围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于接到合同或信用证后备货出口前,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
二.属于在产地报验后需要在口岸换证出口的商品,发货人应在商检机构所规定的期限内向口岸商检机构报请报验换证。
三.盛装危险货物出口的包装容器以及属于法定报验范围内的出口商品包装容器,包装生产企业应在将包装容器交付有关商品生产企业使用之前向报验商检机构申报性能检验;在装货出口前,出口经营单位应向商检机构申报使用鉴定。
四.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代理人必须在装运前向商检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五.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逾期报运出口的,发货人或承运人必须向商检机构报验。
报验所需的单证
一.进口报验
进口报验商品在报验时,一般应提供外贸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装箱单、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也称“货物流向单”)等有关单证。 (一)申请品质、规格、安全检验的报验时,还应提供国外的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以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二)申请重量鉴定报验时,应提交国外的重量、水份检验证书和重量明细单。(三)申请残损鉴定、载损鉴定、积载鉴定、海损鉴定的报验时,要提供各程提单、海运散件货物港船交接时的理货残损溢短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等。(四)申请外商投资财产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的报验时,还应提供财产的明细单、发票及各种价值的证明、财产的已使用年限、财产的维修保养情况等各种有关的资料。
二.出口报验
出口商品在报验时,一般应提供外贸合同、信用证原本的复印件或副本,必要时提供原本。凡属危险或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商品,在申请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安全,卫生检验的报验时,必须提交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证,商检机构凭此受理上述各种报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