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检验时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
(1) 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订单。
(2) 信用证及有关函电。
(3) 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存件。
(4) 法定检验出口商品报验时,还应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运输
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5) 发货人委托其他单位代理报验时,应加附委托书 (原件)。
(6) 凭样成交的应提供成交样品。
(7) 经预验的商品,在向商检机构办理放行手续时,应加附该商检机构签
发的“出口商品预验结果单”正本。
(8) 经其他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应加附发运地向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
商品查验报验凭单”正本。
(9) 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卫生注册及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商品,
必须提供商检机构批准的注册编号或许可证编号。
(10)出口危险品货物时,必须提供危险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合格证(单)。
(11)出口锅炉、压力容器,需提供锅炉监察机构 (如市劳动局)审核盖章的
安全性能检验报告(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