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制单水平的高低事关出口方能否安全迅速结汇收汇和进口方能否及时接货。所以,缮制单证必须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进出双方的实际需要。其基本要求是正确、完整、及时、简洁和严谨。
(一) 正确。正确是一切单证的前提,要做到四个“一致”
1. 证、同一致。在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交易中,买方开给卖方的信用证,其基本条款应该与合同内容保持一致,否则卖方应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2. 单、证一致。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应坚持严格相符的原则,卖方提供的单据,即使一字之讹,也可成为银行及其委托人拒绝付款的理由。
3. 单、单一致。国际商会《UCP600》规定:“单据之间表面上互不一致者,将被认为表面上不符信用证条款”。例如,货运单据上的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如与装箱单上的运输标志存在差异,银行就可拒绝付款,尽管信用证上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运输标志。
4. 单、货一致。单据必须真实地反映货物,如果单据上的品质、规格、数量与合同、信用证完全相符,而实际发运的货物以次充好或以假乱真,这就有悖于“重合同、守信用”的基本商业准则。尽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只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银行就应付款。但如果所装货物不符合同条款要求,买方在收货检验后仍然有权根据合同向卖方索赔和追偿损失。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处理的单据必须要与有关惯例和法规规定相符合。例如:世界各国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绝大多数都在证内注明按照国际商会的《UCP 600》来解释。银行在审单时,除非信用证另有特殊规定外,都是以《UCP 600》作为审单的依据。因此,在缮制单据时,应注意不要与《UCP 600》的规定相抵触。
(二) 完整。单据的完整性是指信用证规定的各项单据必须齐全,不可缺少,单据的种类、每种单据的份数和单据本身的必要项目都必须完整。
有些单据必须按照有关的国际法规和惯例办理。例如,提单和汇票都有它的主要事项,如缺少“主要项目”,即属不完整的单据,因而也就失去了它的法律效力。再如,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凡信用证要求提供“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提单的承运人必须在该提单上作成“装船批注”(on board notation),如果该提单未按规定加上“已装船”(on board)字样和装船日期等必要批注,银行将会拒绝接受,理由就在于“装船批注”的不完整。完整的另一含义是指单证群体的完整性,如果缺少一套单据中的某一种,就破坏了单证群体的完整,不能被银行所接受。
(三) 及时。即处理单证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国际贸易单证的时间性表现如下:
1. 单证之间的时间差必须符合进出口的程序。例如,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不能早于装箱单、检验证书和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否则就不符合逻辑,将被银行拒绝接受。
2. 单证本身的时限不可逾越。信用证一般都有装运期和有效期的规定,前者是对运输单据装运日期有限制,后者是对卖方向银行交单时期的限制。一经逾越,就失去信用证保证履行付款责任的条件,银行可以拒绝接受。
3. 单证的处理,除合同、信用证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应力求赶先不拖后,须知早出运、早交货、早结算可以加速货物和资金的流通,这是符合买卖双方共同利益的。
(四) 简洁。单证的内容应力求简洁,避免不必要的繁琐。具体要求单证格式的规范化,内容排列的行次整齐、字迹清晰,纸面洁净,格式美观等。
(五) 严谨。严谨是对单证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
1. 单证中的各种条款必须订得严密,贸易合同和买方开出的信用证中的各种条款,这些条款是交易的基础条件,要力求订得具体明确、没有漏洞,条款之间,不应自相矛盾,切忌使用笼统和含糊不清的文词,如习惯包装(usual packing)等,否则事后容易产生分歧,发生纠纷。
2. 单证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单证的一字之差,一字之错,往往酿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各种单证缮制后须严加审核。单证转让时,受让的一方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信用证是买方付款的银行保证,但前提是卖方必须按信用证条款办事并提供规定的各种单证。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后要及时、严格地进行审核,如发现不合理的或不能接受的条款要很快作出反应,提请买方删除修改,否则在履约交货时不能照办,应会影响出口和收汇。
3. 单证的处理必须合理谨慎,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要求银行在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时必须合理谨慎(reasonable care),这里的合理谨慎对买卖双方以及单证的有关各方同样适用。例如,在信用证装运期内货物不能及时装运,在交单议付后单证遭到开证行或买方的拒收等,这些情况在实际业务中往往有可能出现,需要出口方合理谨慎地作出处理,以避免和减少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