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进一步满足盐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业务需求,适应住房市场发展,完善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现就2016年盐城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调整后的政策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一、为缓解资金流动性紧张状况,保证首次及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对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累计贷款额度已达最高贷款额度(单人30万元,两人及以上50万元)的缴存职工家庭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累计贷款额度未达到最高贷款额度的,可以在剩余额度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借款人办理商转公贷款时以所购住房的剩余抵押价值进行顺位抵押的,其顺位抵押值不得低于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三、取消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逐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满足账户内有六个月还款额条件。
四、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必须提供借款合同原件进行扫描。因该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需要提供借款合同,由经办人在系统内调阅扫描件进行信息核对。
五、夫妻双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离异并申请变更借款人信息的,应提供借款人身份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等证明文件,中心经审核后,认为事实清楚、债务分割明确且贷款风险可控的,可以为其变更借款人信息。
慧择提示:2016年盐城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五点变化,其中对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累计贷款额度已达最高贷款额度的市民暂停发放贷款、取消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逐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满足账户内有六个月还款额条件这些对市民大有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