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7月1日起,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执行的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月缴存工资基数应按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市区、东台、大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60元,建湖、射阳、阜宁、滨海、响水最低工资标准为1270元。
盐城市缴存人最高月缴存公积金为13000元×12%×2=3120元,比去年提高了312元。市区、东台、大丰等地最低月缴存公积金为1460×8%×2=234元(见角分进元),建湖、射阳、阜宁、滨海、响水等地最低月缴存公积金1270元×8%×2=204元,分别比去年提高了29和28元。
慧择提示:2016年盐城公积金缴纳基数上限调整至1300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且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