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异地(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均可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实施仍按《关于异地缴存本地购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本市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各管理部(业务部)核实职工在本市的缴存和贷款情况,向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各管理部(业务部)在收到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的反馈回执后,在业务系统中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
三、本市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果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转移出本市,相关管理部(业务部)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
四、缴存职工以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名义申请提取公积金的,除提供《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规定材料外,另需提供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贷款合同、贷款余额证明或还款流水明细。
慧择提示:盐城公积金异地买房是可以的,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本地购买房子的,要有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如果是本市市民到外地买房,各管理部要核实职工在本市的缴存和贷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