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养老保险补缴条件:
  一、在什么情况下允许被保险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通过什么渠道进行补缴?
  由于原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使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由于被保险人被判刑、劳教、除名、自行离职或失业等原因造成间断的,不得补缴。被保险人工作过的原企业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被保险人承担个人缴费部分。补缴额可由原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原企业无法补缴的,也可由被保险人向所在企业缴费,再由现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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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北京工作的外埠城镇人员如何缴纳养老保险?
  在本市工作的外埠城镇人员在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证》之后,可以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在其符合养老条件时,按《规定》第三十九条的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养老条件返回原籍的将个人账户部分随同转移,在户口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金。
  
  三、基本养老金是怎样构成的?如何计发?
  按1998年北京市政府2号令的规定,新《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在符合退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四部分计发:
  
  1、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照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其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1%的计发比例;
  
  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
  
  3、过渡性养老金:以被保险人个人1992年至1997年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本规定实施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乘以1%。被保险人退休再乘以退休时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与1997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4、综合性补贴:按本市现有规定发放的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及过渡性补贴,统一按147.5元(禁食猪肉的少数民族为149.5元)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