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新型居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广东省从2009年起,统一将特殊门诊大额费用纳入居民医保补偿报销范围。

  特殊门诊报销病种范围
  1、高血压病(II期);2、冠心病;3、慢性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4、肝硬化(失代偿期);5、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6、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8、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9、类风湿关节炎;10、糖尿病;11、恶性肿瘤;12、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13、再生障碍性贫血;14、血友病;15、中风后遗症;16、系统性红斑狼疮;17、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躁狂症等重性精神疾病。
  各统筹单位可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本地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的特殊病种。

  特殊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1、参保人员居住县(市、区)范围内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2、与本县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关系的地级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3、省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经确诊的特殊病种患者,可在居住地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继续治疗;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特殊病种患者,必须由县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或经县级医保经办机构书面同意,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标准
  1.起付线
  单一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年内累计达1000元。重性精神疾病门诊费用年内累计达300元。
  2.报销比例
  起付线以上费用按符合补偿范围费用的30%补偿报销。重性精神疾病的报销比例可适当提高。
  计算公式:(特殊病种门诊总费用-自费部分-起付线)×报销比例=应补偿金额。参合人员同时患两种以上特殊病种的,起付线仍按1000元计算。
  3.报销限额
  单一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年累计补偿支付上限为3000元;参保人员同时患两种以上特殊病种的,年累计补偿支付上限为5000元。特殊疾病患者既住院又进行门诊治疗的,住院费用补偿和门诊费用补偿总额年累计限额为当年住院最高补偿限额。在扣除自费项目和起付线后,补偿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支付。
  各地可参照上述标准,根据本地居民医保资金情况,对补偿标准和比例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