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企业更好地执行企业年金制度,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厦门国资委参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在原先企业年金制度的基础上,下发了补充通知。
通知规定,企业每年列支成本(费用)的企业年金费用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同时还明确要求:“年金制度试行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应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的25%,以后年度逐步提高。”
此次补充完善是厦门国资委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提升国资监管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慧择提示:厦门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下发补充通知,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
通知规定,企业每年列支成本(费用)的企业年金费用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同时还明确要求:“年金制度试行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应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的25%,以后年度逐步提高。”
此次补充完善是厦门国资委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提升国资监管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慧择提示:厦门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下发补充通知,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