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制度最早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以会员俱乐部的形态存在,实质上代表着一种组织制度,由俱乐部依据一定的规章制度,为会员提供相对私密性的服务。这一模式在保险领域的运用,易产生以下问题。
一是违法违规风险。现行《保险法》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提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等业务的人员”。“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职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会员制度从本质上看,会员以代理公司名义销售保险产品并收取佣金,已经与代理公司之间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实行会员制度并不影响对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界定。
二是通过虚列人员套取资金的风险。代理公司对于会员日常管理存在较大的漏洞,会员资料不健全,部分在代理公司领取佣金的会员未留存会员资料,代理公司对于会员既无人数上限规定也不进行业务考核,相关会员渠道管理人员无法提供准确的会员人数。从财务凭证中看,代理公司每月发放佣金人数近百人,全部现金发放,部分会员证实代理公司存在虚列会员套取资金用于客户利益返还的情况。
三是超范围经营的风险。代理公司会员俱乐部的定位是为会员提供多元金融服务,因此,代理公司经常通过召开理财讲座、沙龙等活动向会员介绍信托投资公司的金融理财产品,并鼓励会员进行销售获取佣金。代理公司设置了理财专岗和专人负责金融理财业务咨询及与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对接。信托投资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联系代理公司的会员业务。代理公司的会员介绍客户到信托投资公司办理理财业务后,信托投资公司的理财专员按照理财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代理公司负责人个人账户支付佣金,代理公司负责人再扣除机构费用后将其余部分作为理财产品推介佣金支付给会员,资金均在个人账户中流转,且涉及保险行业外的其他机构——信托投资公司,成为监管盲区,监管、查处困难。
慧择提示:理财俱乐部的成立显示是对中国保险监管的一大挑衅,保险监管部门还需要加大查处力度,强化监管,规范我国保险市场监管,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保险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