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副主任张雁云认为,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作为财务投资者,一般难以为保险公司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其主观上也缺乏参与经营管理的动力。《通知》规定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参与经营管理,可以防止个别股东借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形式,规避保监会关于股权管理的监管规定,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根据《通知》规定,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征信记录,其合伙人、合伙企业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以及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股权认购或转让协议书及合伙企业同意投资的证明材料,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等材料。
除在提交材料方面有所限制外,《通知》还规定,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应对合伙人和资金来源进行完全的信息披露,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承担相关责任。此外,根据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财务投资特性,按照“风险可控,逐步放开”的原则,《通知》规定单个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合计不超过15%,而且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慧择提示:保监发布通知允许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保险公司,这不仅将会给保险行业带来了充足的资金力量,同时也给投资者带来更多投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