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床位标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执行。
2.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5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5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450元。参保居民因疾病需要转诊接诊的按医院等级只收取差额起付线金额,不再重复收取起付线金额。康复期病人,转入下级医疗机构住院,也不再收取起付线金额。
3.为确保参保居民中儿童群体的就医安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儿童,可在省妇女儿童医院门诊就诊。同时,为确保儿童疾病能够得到合理治疗,西宁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儿童剂型全部放开。
4.为使参保居民享受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更加合理,因病情需要,到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入院24小时内门诊费用可以列入住院费一并计算。
5.为便于更多参保居民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已将产科生育费(符合计划生育的)列入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