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自然分娩的产妇,生育保险支付1600元,而4月1日后出院的,生育保险支付费用提高到2000元,参保者生孩子的费用更少了。昨日,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新政策,生育保险统筹支付(报销)标准大幅提高,参保人员生育保险政策项目内的医疗费用,将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额支付(报销),最高可报销6000元。
最高报销标准增加千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待遇的范围包括生育住院和计生手术的医疗费,共有26个项目。其中住院20个项目、门诊5个项目、新增1个项目,待遇提高的幅度在20%至200%之间。比如,门诊终止妊娠和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由原来的200元分别提高到400元和600元,多胎门诊检查费支付标准提高到700元;住院终止妊娠由原来的600元提高到了1000元;中孕引产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了1600元;分娩医疗费用在原来的基础上全部提高了400元,围产期严重并发症治疗支付标准,由5000元提高到了6000元。
同时,凡参保人员因分娩住院所需用的手术费、药费、诊查费、治疗费、护理费、化验费、特殊材料费等费用均纳入统筹全额支付范围。婴儿费用、空调费、膳食费、超标床位费(床位费统筹最高支付标准30元/天)、无痛分娩费、镇痛棒费,以及其他本人要求享受的特殊服务项目而发生的费用,由参保职工自行负担。
针对其中的超标床位费,相关负责人作了详细解释,住院床位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每天30元,不管在几级医院都可享受此待遇,超出部分由个人自付。
休产假天数规定不变
女职工休产假的时间仍和原来一样: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在职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提高后,按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失业女职工和男职工配偶生育的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也将相应提高,现在失业女职工和男职工配偶生育的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分别是2565元、1282.5元,这一标准预计在明年提高。
“《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支付标准》为最高支付标准,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支付。有关负责人说,对极少数特殊情况,将采取特殊处理的方法予以解决,如参保人员在分娩或围产期内发生严重并发症,可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审核批准后,其费用可列为统筹支付范围。新的生育保险统筹支付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操作以出院时间为界,2008年4月1日以后出院的按新标准执行,今年3月31日以前出院的按原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