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扣减应赔付医疗费
开县特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将白某挂靠的渝FN2XXX机动车,向某财险公司开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保险期限为2010年8月31日至2011年8月30日。去年7月16日,该车发生保险事故,白某支付伤者医疗费用及各项损失约46800元。
特通公司于今年2月13日向该公司提交了全部索赔资料,该赔案经重庆保监局万州监管组督办后,上述财险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予以赔付,但存在多个违规行为:一方面,以第三者医疗费发票不是原件为由,不按正常规程核定医疗费,直接按发票金额的50%核定赔付金额,少赔3965.81元;另一方面,对被保险人赔偿给第三者的后期治疗费的损失未予赔付。
是不是确实需要提供医疗费发票原件?重庆保监局称,对于责任保险的理赔,法律并未规定必须提供第三者的医疗费发票原件。即使按行业惯例,保险公司可以首先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原件,但并不是非原件不可。在不能提供原件的情况下,当事人提供能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及损失金额的其他资料,不影响正常赔付。
处罚:重庆保监局对事件责任人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某财险公司开县支公司罚款10万元。
拒绝直接向第三者赔款
市民向某去年9月25日驾驶在某财险公司巫山支公司承保的摩托车,与廖某、谭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三车相撞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向某负全责。
事后,向某与廖某、谭某等人一同到某财险公司巫山支公司索赔,并要求该公司直接向第三者赔付医疗费用和摩托车修理费。遭到该公司拒绝,理赔工作人员皮某表示,需向某提供第三者出具的赔款收据后才能赔付。
重庆保监局称,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处罚:重庆保监局对皮某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某财险公司巫山支公司罚款5万元。
错误结案后未主动处理
去年7月20日,被保险人张某驾驶由某财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今年1月11日,张某因家庭困难,在伤人损失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就第三者物损、本车车损向某财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提出先行赔付申请。今年2月27日,该公司先行赔付三者物损、标的车车损赔款合计41469.40元。
意外的是,该公司理赔事业部工作人员张某错误操作,致该赔案于2012年2月28日在理赔系统中结案。在今年3月底至4月初期间,被保险人张某就伤人部分提出索赔,并提交了索赔的全部资料。因该赔案被错误结案,按该公司理赔程序,需要提供处理责任人张某的相关法律文件以重开赔案。但被保险人未能取得法院调解书,此事就此被搁置。
今年7月24日,重庆保监局对该赔案进行调查,该公司才重开赔案,并于次日履行了赔偿义务。
重庆保监局称,某财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因工作人员失误,后续未及时采取正确处理措施,导致在收齐人伤索赔资料后100余天,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超过《保险法》规定的最长60日的赔付期限。
处罚:重庆保监局决定对该公司理赔事业部车险分部副经理岳某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该公司大足支公司负责人张某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某财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罚款12万元。
索赔申请近半年后遭拒
去年8月29日,被保险人汤某驾驶由某产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渝AHN7XX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本车车损,该公司随后进行了第一现场查勘。去年9月初,该公司收齐索赔资料,定损2907元,并提交总公司核损,但一直未获通过。直到今年2月,该公司才告知被保险人不能赔付。
重庆保监局称,依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交材料后,保险公司最迟不超过30日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该公司未及时作出核定,属于拖赔行为。该公司车险管理部理赔主管张某某在总公司未通过核损,又无法复勘现场情况下,未采取正确的措施,是未及时作出核定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慧择提示:保险公司拒赔、拖赔、惜赔行为一直存在,很多车主表示,车辆出险后,宁愿自己承担损失也不愿意去找保险公司。重庆市保监局针对这一现象给予严重警告,相信通过此次整顿,车险理赔难的情况会得到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