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介绍,2010年1月,家住北京房山碧桂园小区的陈某与小区保安郑某发生争执,恰逢北京某装饰公司职员黄某驾车经过,不慎将郑某右脚轧伤。郑某做了右踝关节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郑某将陈某、司机黄某、承保该车交强险的永诚保险北京分公司以及北京某装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共计9.6万余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几方被告均表示不同意赔偿。法院同时查明,黄某驾驶的面包车已在永诚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但永诚保险北京分公司表示,事故发生地点不是道路,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范围,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被轧伤事件发生在小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应属于交通事故。黄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永诚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此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郑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合计7.9万元。
判决后,永诚保险北京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郑某与陈某发生肢体冲突是导致本次事件的原因之一,但郑某右脚是黄某驾驶车辆经过时轧伤,且黄某驾驶车辆所经过场所是小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虽然交通管理部门对此次事故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不能以此推断本次事件并非交通事故。该院据此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慧择提示: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在比例内进行赔偿。由于的道路是属于公共的,黄某驾车经过,不慎将郑某右脚轧伤,原本就该黄某赔偿,黄某买了车险,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