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修订。其中一个重要修订是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延长至最长24个月。
这是该条例第二次提交审议。在一审稿中,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而《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规定为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未对累计缴费年限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满五年不足十年的规定更短的领取期限。参照省条例,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问题,在二审稿第八条规定:“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不对累计缴费年限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满五年不足十年的规定更短的领取期限。
此外,二审稿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制度,缴费标准在不超过百分之四十的幅度内浮动;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慧择提示: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龙头,是国内各省市学习的楷模,此次关于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延长的决定是深圳建立健全保险体制的重要方面,也是勇于创新的一大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