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黄女士于2007年9月27日投保一份保额为6万元的保险,保单于2007年9月30日生效。2008年11月30日缴费宽限期满,黄女士仍然未缴纳保险费,造成该保险合同失效。在此期间,公司售后服务人员和营销员也一直无法联系其本人。2008年12月16日,黄女士亲自到公司柜面办理了保单复效手续,保单于次日复效成功;2010年10月1日,黄女士因患宫颈鳞癌在古田县医院死亡;11月1日,死者的父亲黄老先生以监护人的身份代替其外甥女谢某,持有关材料到公司申请理赔。
调查人员在古田县医院医务科了解到,2008年12月17日,也就是在黄女士办理合同复效的次日,被古田县医院确诊为宫颈鳞癌。同时也在省肿瘤医院查到黄女士住院治疗记录,黄女士曾于2009年1月14日入住福建省肿瘤医院进行根治性放疗和全身化疗,疗程105天。调查材料证实:黄女士的疾病医学诊断是发生在其保险合同复效后的第二天,即在保险合同复效后的180天内,该疾病属于免责范围。该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根据提供的材料和保险条款规定,同时考虑到被保险人的实际困难,作出退还2007年、2008年度保单现金价值和2009年、2010年度两期保费的处理意见。公司经理和员工及营销员都同情被保险人的处境,纷纷为黄女士的女儿谢某捐款,其监护人黄老先生接受了这一处理结果。
这起保险拒赔案件,我们应引以为戒。假如黄女士的疾病诊断是发生在缴费的宽限期内,处理的结果可能会是不一样。因为欠缴保费导致保险合同的失效,往往会给被保险人造成很大损失。所以当投保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务必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续期保费应采用银行代付的方式,并及时存续保费,避免合同失效;签订保险合同时,如有自动垫交保险费的条款,一定要选择自动垫交。因为当欠交保费的情况下,缴费系统会自动帮助你垫交保费,使合同仍处在有效状态。
慧择提示:因为欠缴保费导致保险合同的失效,往往会给被保险人造成很大损失。所以当投保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务必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续期保费应采用银行代付的方式,并及时存续保费,避免合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