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的妻子杨某2006年怀孕办理准生证时,购买了某人寿保险公司母婴安康保险,交纳保险金25元。同年10月,杨某发生了交通意外,导致母婴双亡。出事后第三天,易某向该人寿保险公司报案。按照该母婴安康保险的规定,受益人最多可得到保险金9000元到12000元。根据规定,易某于近日领取了人身意外保险金4000元。这虽然不是一个大数目,但是,对于同时痛失妻儿的易某来说,多少是种补偿。
某超市员工刘女士在新婚登记时购买了某寿险公司的优生优育健康保险,每份保费50元。该险种可对优生优育中可能发生的29种疾患提供风险保障,如新生儿确诊神经管畸形可给付3万元,患唐氏综合症可给付20万元。经4个月围产医学检查,今年4月,医生发现刘女士的胎儿肠腔畸形,在确诊后被迫中止妊娠。按照生育险的要求,刘女士获得42天的假期,同时可以报销医疗费用。另外,根据该优生优育险的规定,刘女士按原有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了赔偿金。
以上两个案例,投保人都通过商业保险,获得一定的孕期保障。而恰好也为购买孕期商业保险提供了提示。首先,第一个案例提示,购买孕期商业保险,保险应该涵盖母婴人身意外和意外伤害险。怀孕期的妇女由于行动能力有所下降,行动的风险也就高了起来。这个阶段,如果出现意外,母亲和胎儿都可能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失。购买一份包含意外保障的母婴险,是一种恰当的补救措施。另外,尤其要关注意外伤害的医疗保障部分。这一部分直接关系到产妇遭遇意外后的救治工作。
第二个案例提示,购买孕期保险一定要注意对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保障部分。由于目前高龄产妇增加,女性工作压力大增和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新生儿出现先天性疾病也比以往更为常见。一份完善的母婴险必须要考虑到新生儿先天性疾病导致的孕妇被迫中止妊娠、新生儿死亡等风险,同时,也要为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救治提供一定的保障。
值得提出的是,就一般而言,普通寿险、意外险和重疾险都明确地将怀孕引起的各种事故和疾病列为责任之外,只受理不包含怀孕引起的保险事故责任的普通险种。而且,怀孕引起的意外界定也比较困难,所以,已经购买了以上保险并不一定能获孕期保障,还要补充购买生育保障类险种。
目前市面上销售的生育保障保险大体上分为独立销售的短期产品、主险附带生育险保障、附加在女性保险上的附加险三种。这三种基本上都涵盖了以上的两项重要保险内容。无论是对人身意外还是母婴健康都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另外,津贴型住院医疗保险也可以考虑。津贴型保险指保险公司按住院天数每天定额给付被保险人津贴的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报销没有任何冲突。这类保险对补足社保不给报销的药费或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十分有用。对于身体状况不是很好的准妈妈而言,报销型住院医疗保险也未尝不是好的选择。此类保险主要可以补偿住院期间的各种医疗费用。需要注意的是,报销型保险的范围通常是在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范围内,其报销额度与社会医疗保险报销额度密切相关,即两者之和不能超过实际住院合理费用。
生育险新规保障更广泛
今年恰逢“金猪年”,怀孕、生产都有扎堆的趋势,生育保险政策也有相应调整。从2007年3月底至5月,包括苏州、武汉、广州、青岛、沈阳等在内的全国各大城市陆续开始实施新的生育保险政策。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生育保险的调整进一步完善了对育龄妇女及其配偶的保障。
生育险的新规有以下几个亮点。首先,不少城市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女职工投保生育险,缴费比例不超过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而职工本人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另外,包括广州在内的大城市开始试点外来打工人员生育险工作。根据不同城市的情况,生育险有不同的要求,建议女性在怀孕前可以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如果发现新规定对用人单位购买生育险作出了强制要求的,而单位没有购买的,可以进行投诉维权。
其次,生育险扩展了保障范围。以前的生育保险基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产假。指职工女性在分娩前、后所享受的有薪假期。二是生育津贴。指职工妇女因生育后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工作以致收入中断,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三是医疗服务。指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助产士为职工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需的住院治疗。以上三种保障过去主要针对女职工。而不少城市的新规定同时涵盖了男性。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也将受益。如果其配偶没有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另外,必须注意,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该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专家指出,生育险有其局限性,它是一种常规的生育补偿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对于母亲和婴儿基本的风险保障不足。如果要想取得更全面的保障,建议补充购买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