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引起了多家保险公司的重视,之所以在理赔与否的问题上“卡壳”,是因为保险公司对这一事故是否为被保险人故意自杀产生了怀疑。
原来,在短短数小时内,投保人为自己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共计200万元,投保完成后不到一天,他便撞车身亡。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这位被保险人之前也投保过多份以生命为标的的保险产品,此次身故的赔付总额预计达到1000万元,受益人为其子女。让保险公司产生疑问的不仅仅是因为投保时间与案发时间太过接近,而且被保险人生前负债累累,而他去世后,子女若能获得赔偿金,今后的生活成本就不必担心了。基于这些理由,目前保险公司仍在对事故继续跟进。
一旦认定为自杀,那么在处理上就会与一般事故有着较大的不同。
对自杀赔付有新规定
先来看看新《保险法》的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上述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若投保后自杀,那么以2年时间为界,投保2年内自杀是无法获赔的,受益人所能获得的最多为保单的现金价值;而若超过2年,则可获得身故赔偿金。二是若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受前面的约束。据了解,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防范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进行“道德逆选择”,为取得保险理赔金而进行恶意行为。上述案例中的被保险人若被认定自杀,那么其自杀前一天所投保的200万元意外险就无法获赔了,而更早投保的产品则要根据具体投保时间来判断。
其实,由自杀引发的保险纠纷并不少见,多年前曾经发生过一起事故,父亲为9岁的女儿投保儿童保险后不到一年,妻子带着女儿跳楼身亡。公安部门认定妻子和女儿为自杀。在当时,《保险法》尚未更新,保险公司在赔与不赔间争议巨大,而若换到现在,按照新《保险法》有关规定,父亲申请理赔就毫无障碍了。因为女儿未满10周岁,还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不构成故意自杀,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
合同免赔条款中有明确说明
其实,即便你对新《保险法》不太了解,在每份保险合同上也会对免赔责任予以告知,其中当然包括了故意自杀行为。
例如某保险公司一年期综合意外险的免责条款规定:“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导致的身故、烧伤或残疾,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慧择提示:相信上面的介绍会给您一些投保方面的启示。某定期寿险产品规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