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份,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就向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发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书称,经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2012年1—4月份电话销售业务中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一是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未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未说明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的规定,未说明提前解除合同可能产生损失,未说明分红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未说明医疗产品的相关规定等。二是销售过程中欺骗投保人。与银行存款的收益进行不当比较,与其他保险公司产品进行不当对比,以向银行存钱、攒钱等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以产品停售、限售等名义进行宣传销售,夸大、编造公司的过往经营成果,断章取义,片面强调产品利益最大化。为此,吉林监管局给予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罚款7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给予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警告并罚款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类似罚单,保监机构今年开出不少。据中国保监会披露,今年上半年,保险监管部门通过完善制度、加强风险提示、规范销售行为、化解存量风险、组织人身险公司自查自纠等措施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累计对15家保险公司的29家分支机构实施了行政处罚,合计罚款252.5万元,同时对40名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合计罚款55.8万元,其中,对总公司罚款90万元,处罚总公司高管1人,省级分公司高管4人。各人身险公司也依照内部管理规定处罚各类销售人员4万余人次,并对397名中支以上层级的高管进行了责任追究。
罚单开出不少,但都没有看到另一个重要当事人—保险消费者的影子。保险销售误导事实确认无误,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容置疑。问题是,既然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那么,消费者获没获得赔偿?获得了什么样的赔偿?保险公司对消费者承担了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些问题没有明确说法,治理保险销售误导现象,恐怕很难取得根本性突破。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为利器,引入《消法》的惩罚性条款,对那些明知故犯的保险公司或保险销售人员来说,无疑是当头棒喝,具有极强烈的警示作用。《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即是《消法》着名的“加倍赔偿”条款。目前全国各大具备一定规模的知名商场里,假冒商品被最大限度地逐出,正是该条款发挥威力的结果。是时候让该条款在保险服务领域发挥作用了。
慧择提示:既然一再治理,仍然难以改变保险销售误导的局面,就不得不选择神圣的法律去对抗一切不法行为。别忘了:《消法》第六条明文规定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