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你最近有没有注意到那样一则新闻:
2016年1月,北京一38岁年轻男子出现意外去世,留下一套并没有还清借款的商住楼。
这个房子,是他在2014年底选购的,当年的总工程款是115万多,因此他就办理了80万元公积金借款。
不曾想,才一年多的时长,他便离开人世。
但他却无父无母,又没结婚、并没有儿女、没有兄弟姐妹、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都没有留下什么遗书。
相当于,
它的这个房子处在无人继承状态。
但他却唯一的亲朋好友 —— 小舅,
觉得自己能够传承这套房子,在侄子离世后,还帮助还款了一部分借款,就只有10期借款,7万余未还了。
当他小舅寻找北京住贷担保中心,想要将房屋过户到他们名下情况下,对方表示自己是遗嘱执行人,没给办理过户手续。
他小舅不服啊,彼此闹上法院,
直至在今年的,人民法院才做出判决:
评定丰台区民政局为遗嘱继承人邓某利的遗产管理人。
这一判决结论一出,大家就吵翻了天。
累死累活半生,购买了一套房。还不知道住进来并没有,人就没有了。花掉了那么多钱不用说,到后来充公。连小舅这么近的家属也没有资产处理的支配权...
这样的结局,
的确在精神上让许多人无法接受,但这一切却又都是彻底合法合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为何小舅不可以传承侄子房产呢?
我们自己的遗产分割,一般被分成法定继承人和遗产继承。
当一个人去世以后,若是有遗书,就按照遗产继承;并没有遗书得话,那还是按照法定继承人次序来传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有两种次序:
(一)第一次序:另一半、儿女、爸爸妈妈;(二)第二次序:兄妹、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传承;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然后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传承;同一次序的继承者本身没有顺序,一般平等按份传承。
而上述这案件,
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所有缺少。
尽管小舅归属于三代旁系血亲,现实生活中一般相对来说较为亲密,但确实是未被列入遗嘱执行人的范围之内。
除非是 ——
这个男子一直有在抚养它的小舅,或是儿时他是由小舅拉扯大的,仅有存有这类抚养或是养育之间的关系,小舅才会有传承它的财产权利。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并没有继承者或是继承者均放弃继承的,由遗嘱继承人死前居住地的民政或是村委会出任遗产管理人。财产归国家所有,用以公益慈善。
当然,
小舅帮助还的那一部分借款,还是可以要回的。
对于这一大笔钱,一般是由民政部门将房屋拍卖之后再进行退还,或是国家实行直接在财政中付款,那么就要看本地的实际操作流程了。
结果大部分就是这么个结局了,
小舅白忙活了一场,这名男子都是倾家荡产,两个响也没听起来。
这实际上充分体现了「资产提前安排」的必要性。
若是有提早立过遗书,或是搞好财富传承的许多分配,起码能把资产依照自己的喜好给到你要给得人。
02 父母过世,独生子没法详细继承房产
朋友认识一朋友小敏,
就是吃了父母并没有提前安排财产亏:
她爸爸走得早,10年以前去世了;妈妈今年刚去世,也没有留有遗书。
父母死前在杭州市给他留下一套使用价值300万的房子,但是作为独生子女的她,却难以详细传承爸妈的这套房子。
咋回事呢?
朋友大约了解了一下。
原来啊小敏父亲去世时,她奶奶还在世;而她的爸爸又有三个兄妹。
①这套房子就是小丽父母结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小敏爸爸去世,1/2归属于父亲的财产,1/2归母亲;
②但在她爸爸去世时,也有母亲、小敏、姥姥三个继承者,三人均分这1/2;
③小敏的奶奶过世后,归属于奶奶的1/6本应由小敏父亲四兄妹转继承,一人1/24。但是因为小敏的伯伯与爸爸在于奶奶过世了。依据法律要求,由小敏伯伯和父亲的小辈直系亲属关系代位继承,其实就是小敏伯伯的1/24由伯伯的三个儿子传承各1/72,小敏父亲的1/24由小敏传承;
④小敏二伯的1/24,依据法律要求,婚后继承的遗产除非是遗书特定归本人,不然就是夫妻共有财产。从理论上来说,小敏二伯离婚之后,这1/24应当切成两半,二伯1/48,二伯娘1/48;
⑤小敏的小姑姑和小姑父没离婚,因而一同有着1/24;
⑥如今小敏的母亲去世,除了她一个继承者,所以妈妈的资产均由小敏传承。
最后,小敏可以传承过的房产份额为:
1/6+1/6+1/2+1/24=7/8
这都仅仅理论的,实际该怎么把这个房子分派下来,只能更加繁杂...
03 金钱的保全和弘扬是门学问
假如小敏的爸爸妈妈在死前立下遗书,就能给孩子省不少烦心事;还可以确保自己家的资产不大权旁落,不会被哪些七大姑八大姨的都分一杯羹走。
此外,
除开遗书,人寿保险都是非常不错的资产整体规划专用工具,可能比遗书还需要更加便捷、隐敝。
由于自书遗嘱尽管能够实现按照自己意向将资产给在指定得人,但 ——
根本无法免除传承的繁杂。
就用“继承公证权”而言,在中国,即使有遗书,并没有继承权公证书。也无法办理继承遗产过户手续。
而且这个公证委托书又特别难办,
务必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才可以出具:
- 所有继承者一同在场;
- 所有继承者都能接受遗嘱内容;
- 材料证明务必完备(主要包括家庭主要成员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每一个人合理合法身份证件;全部继承财产的使用权证明等)
像小敏这种独生子女,有时肯定都会要牵涉到那么多的继承者,
更不必提假如牵涉到好几个儿女,或是离异再婚等家庭成员关系比较复杂的情况了,想想都头疼...
相比而言,
选购增额终身寿等人寿保险开展财富传承,就放心得多:
- 第一,不用所有继承者在场;
- 第二,不用别的继承者允许;
- 第三,不需办理继承公证等其它繁琐的办理手续
把某一/某好多个继承者确立特定为寿险保单受益人,
日后过世,继承者只需出示保险单(或在保险公司查看保险单)、被保人死亡证、亲属关系证明,
保险公司就会把身故险,按投保人指定次序和市场份额赔付给受益人了。
终究,财富传承讲究的是可预测性 ——
明确资本安全性、明确金钱的稳定升值、明确财富的分配、明确资本不会受到婚姻危机/运营/纠纷危害...
而增额终身寿等人寿保险,恰好能够满足这一可预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