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利用保险公司管理漏洞实施犯罪的案件,主要表现为私刻保险公司印章、制作并销售假保单;利用或伪造保险公司重要单据销售假保单;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打白条”和出具公司收据的方式骗取钱财。
对此,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强化内控,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险公司要加强空白有价单证和印章管理,制定保险单证防伪措施;要完善资金管理方式,堵塞资金收付漏洞,鼓励客户通过银行或者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缴纳保费、领取保险金和退保金,采取措施逐步取消使用暂收款收据和收款收据;要加强营销员队伍管理、加强风险预警以及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
保监会在通知中还要求各保险公司要妥善应对,保障金融和社会稳定,要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做到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到位,加强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监测工作;严格执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性事件蔓延扩大;加强协同合作,严禁相互拆台,同业诋毁;做好向当地政府的汇报工作和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工作,避免出现失实报道;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合作,积极平息事态,化解矛盾,确保稳定。
保监会同时要求,各保监局要加强监管,加大市场行为规范力度,做好对当地保险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控工作,对于市场上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总结报告;加大对辖区内保险公司的监管,加强对业务财务风险控制的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加大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力度,强化公司对销售人员的管控责任,对管控不力的公司要追究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要结合实际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并于2008年2月29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保监会,同时各省级分公司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当地保监局。
关键要落实新政
“我们还没有接到学习《办法》的通知,对此不是很了解。”昨日,上海一家保险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保监会下发的类似性质的文件,一些保险公司一线代理人并不了解。
对此,保险业资深人士提醒到,《办法》的出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保险公司的运营,但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如何消化并践行这项新政。毕竟,这只是监管机构下发的一个文件,虽然有一定的规范和制约作用,但并不具备法律效应。
事实上,早在2005年,保监会就已下发了《关于防范保险业非法集资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2007年1月2日,保监会又发布了《关于防范利用保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昨日发布的《办法》是对上述两个文件的补充和深化,对各家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是一个有效提醒。
李滨也表示,目前,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关键是要加强对公章、保单、票据的管理,并采取有效的保单防伪措施,从根本上杜绝非法集资活动,维护保险公司的信誉。
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呈现逐步上升态势。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非法集资案件1999起,涉案总价值296亿元。2007年1至3月,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两类案件就立案342起,涉案总价值59.8亿元,分别较去年同期上升101.2%和4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