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4日,沈先生驾驶的货运车撞击同向行驶的康先生车辆后,随后又撞倒非机动车道内的骑电动自行车的宋先生和行人马先生,致宋受伤,马死亡,并造成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沈先生驾车时未确保安全且超载,应负全责。随后,沈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因遭拒赔,同年9月,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29.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理赔应依据原合同所附条款约定确定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对其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加以明确说明。现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对有关免责条款向沈先生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释明,故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应向沈先生作出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