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0日,赵女士(化名)和她的老伴一起参加了由赵女士退休前所在单位组织的4晚5天港澳游。赵女士的单位代表此次出游的39人和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协议,该协议注明包含保险费用等。
在即将从澳门回上海的前一天,赵女士突然跌倒,被马上送往澳门当地一家医院,经医院尽力抢救,还是不幸去世,医院出示的死亡报告上写的死因为“高血压引发的颅内出血,导致死亡。”
家人将后事处理完毕后,找到旅行社询问保险相关事宜时,得到的答复是,“他们(赵女士所在的旅行团的组员)并没有购买保险”。
旅行社究竟有没有替老两口买过保险呢?这点也成为了赵女士是否能够得到赔偿的关键。合同中的确已经写明购买了保险,那旅行社为什么说他们没买过保险呢?
旅行社给出的理由是,“已经买了旅行社责任险”,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为旅行社责任,而导致赵女士的不幸的话,那么旅行社、保险公司都会赔的。旅行社解释道,合同中所指的旅游意外险,是指“旅行社为游客办理的旅行责任险”;另外旅行社认为,赵女士是在旅行途中发生“病死”,是一种意外死亡,并不是由于旅行社的过错所造成的,因此旅行社不会给予赔偿。
去年年末,双方协调未果,赵家人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告上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受理了此案。法庭上,控辩双方就两个焦点问题展开较为激烈的辩论。第一点是旅行社未为旅行者出境旅游购买意外保险,是否构成违约?第二点是如果旅行社构成违约,赵家人是否存在因该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而产生求偿权?
原告律师认为,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赵女士代办出境旅游意外保险,已构成违约,赵女士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合同中明确约定旅游意外保险由旅行社代游客办理,并列入团费中,因此,原告不能同意旅行社关于合同约定的旅游意外险为旅行社责任险的主张。并要求法院判旅行社赔偿人民币30万。
被告律师认为,讼争合同中约定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应属旅行社责任保险,而非旅游者个人出境意外保险,其已按规定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故不存在违约行为。此外,根据赵死亡证明书中记载,因其既往高血压病史,致颅内出血死亡,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6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由自身疾病引发的各类损失或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旅行社并未违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8月,长宁区法院作出宣判:根据市场上通常出境旅游意外保险事故中急性病身故、遗体遣送费保险金赔偿额度,酌情确定原告应获赔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