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外务工保险是劳务合作保险业务的一种。它的保险对象是出国劳务人员本身,包括国际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等工程项下的工作人员。下面小编带您了解一下。
责任范围
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保险条款》规定,这项保险业务的责任范围是:被保险人在国外期间,包括出国往返途中,由于遭受意外事故引起的伤残或死亡(或因遭受意外事故后,在180天以内致残或身故的),由保险公司根据不同伤害程度,给予一定比率的辖偿。但有些原因造成的伤残死亡,不在承保范围之内,保险公司不负责任,如战争,疾病、打架斗殴,打猎,爬山等等。
保险金额,费率及保险费
保险金额每一员工不低于人民币2万元或等值的外币,年费率为1%,每年每人保费为人民币200元或等值的外币。按外币投保,保险费付外币,赔款也付外币,按人民币投保,保险费收人民币,赔款也付人民币。(说明:保额按人民币2万元计是参照目前外交部派往使馆工作人员的保额来设计的。在对外签定的劳务合同中向外商收取的保险费高于上述应付的保险费时,多余部分可归派出劳务单位用作公费医疗和支付劳保,福利费用。所以,对外谈判时保险费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而尽量应按国际水平、即指大约每人每月25美元收取。)如对方要求提供保险证明,保险公司可照合同规定保险费和金额提供名义保单。
慧择提示:国外务工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在国外期间,包括出国往返途中,由于遭受意外事故引起的伤残或死亡(或因遭受意外事故后,在180天以内致残或身故的),由保险公司根据不同伤害程度,给予一定比率的辖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