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国寿附加康宁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一般都会将基本保险金额事先规定好,但是基本保险金额并非一成不变。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讲解国寿附加康宁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变更的相关知识。
一、投保人交纳主合同追加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交纳追加保险费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二、投保人部分领取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三、基本保险金额的削减
未交满主合同前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的,若投保人在主合同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六十日内未交付期交保险费,从第六十日后的下一个结算日起本附加合同进入削减期,基本保险金额削减为削减期前一日二十四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
投保人补交欠交的主合同以前各期和当期期交保险费或累计交满主合同前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恢复至本次削减期前一日二十四时的数值,恢复的部分从本公司收到主合同保险费的下一个结算日起生效,同时本次削减期结束。如果被保险人在补交主合同期交保险费之前发生了“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恢复的部分无效。
削减期内因部分领取主合同账户价值导致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不予恢复。
削减期内,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削减期结束后,如再发生主合同期交保险费缓交并符合上述情形时,本公司仍将按上述约定削减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交满主合同前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的,发生期交保险费缓交时,基本保险金额不削减。
四、投保人申请变更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一年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对应于主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本附加合同最多申请变更一次。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自本公司同意变更,并在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1.投保人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未交满主合同前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的,投保人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已交付了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或投保人累计交满主合同前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主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前。
投保人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如果被保险人在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生效后的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对增加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申请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生效后的一百八十日内,本公司对该部分不收取风险保障费。
2.投保人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未交满主合同前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的,投保人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已交付了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或投保人累计交满主合同前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
慧择提示:国寿附加康宁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变更主要有四种情况,第一,投保人交纳主合同追加保险费;第二,投保人部分领取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第三,基本保险金额削减;第四,投保人申请变更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