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生活中,人们常常会遇到各种意外事件,为此,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一款专属意外保障产品——国寿附加康宁长期意外保障定期保险。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国寿附加康宁长期意外保障定期保险的产品知识。
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
附加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障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主合同年生效对应日止。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由投保人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双方约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猝死;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障费无息退还至主合同个人账户,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慧择提示:国寿附加康宁长期意外保障定期保险产品知识主要阐述了投保范围、附加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