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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产税在上海和重庆开始试点后,相应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也就紧随着出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如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在3月份,但是政府和小业主在7月份开始谈房屋征收,如果这一阶段房价涨了,还是按照3月份这一时点的房屋评估价给小业主进行补偿的话,小业主有损失怎么办?住建部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比之前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还有一些地方有点模糊,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房屋价值评估时间点的问题。
住建部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征收房屋的价值将完全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既然是市场价,就会随着时间不同而变化。特别是房价,在前几年房价快速增长的时候,在某些地段,可能一年就会有50%~70%的增长,短短几个月,可能也会有10%的增长。由于房价的基数比较大,评估时点的不同,小业主可能就会有数万元的差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公告日和评估日或差几个月
实际操作中,一般总是公告在前,然后才有政府和被征收人的谈判,再进行评估,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个时间差。美佳联评估公司技术总监徐丽红告诉记者,这个过程,小项目,相差不会太远,一般几个月,但是成片区的房屋征收的话,时间可能长一点。而且,政府也可能在公告审批过程中,先派小组进驻进行谈判,从而缩短时间差。
但是规定就是规定,不管怎样,实际操作时还是会按照公告时点进行评估,并不会给出评估时点的评估价格。“这是政府规定的。”徐丽红表示。
专家提议:以合同订立为时点
因此,有专家提出疑问,征收决定公告之后,如果相关部门并没有人马上去找老百姓谈,拖上一年半载的话,价格就很不一样了。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才亮提出,最好能以订立合同的时间为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并希望能将这一观点放到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审理的房屋征收案件的司法解释上,对此做出规范。
为了完善和更好的实施房产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详细的解释如何了对于房产的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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