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府抑制需求应把握好力度,底线是不颠覆人们对未来房价的预期。住房一方面是消费品,同时也是一项资产。
为遏制房价的过快上涨,我国先后出台了一道又一道的“调控令”。仅去年以来就先后出台了“国十一条”、“新国十条”、“新国五条”、“新国八条”等。就在国家调控楼市政策大兵压境的背景下,仍然有地方政府认为“房价不高”,难怪督察人员表示,这是“这次督察发现的最大问题”。
2010年国十条后,国内前后有16个城市出台了居民住房限购令。近日又有媒体披露,限购令这种调控方式向二、三线城市蔓延,郑州、太原、武汉、昆明等地正在制定限购住房的细则。
从这些住房限购令的内容来看,变化最大的是去除2008年下半年以来各种离谱的托市政策。其他内容还有,只准许当地居民可再购买一套新房,不准第三套以上住房的贷款及不准异地住房贷款,不许外国投资者进入住房市场等。
也就是说,这些住房限购令表面上是只允许当地居民在政策锁定期间再新购一套房,实际上却告诉了市场另一个信息:当地的住房购买者,无论你原持有多少套住房,你只要愿意,仍可再购一套房。正因为如此,部分地方政府的限购令实际上是在鼓励人赶快进入市场,否则就会错过买房机会。
确实要限制炒房,就应该严格执行2010年的国十条及央行的275号文件。从这两个文件的要义来看,政府希望用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来遏制住房市场的投机炒作,让2008年下半年出台的131号文件及302号文件过度扩张的信贷政策回归到常态。比如,差别化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的核心内容,不仅要求停止第三套以上按揭贷款及个人异地住房按揭贷款,而且也要求各商业银行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采取差别化的政策。比如第一套住房的个人贷款以风险定价;第二套以上住房的贷款的首付比例及利率全面提高。
如果第三套以上的住房按揭贷款及异地按揭贷款完全禁止,那么投机炒作者就没有了涌入住房市场的金融工具。一旦住房交易的金融杠杆萎缩,即意味着没有人来接盘或参与住房投机炒作,那就不需要靠什么住房限购令来限制人进入房市了。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部分地方政府的住房限购令出台不出台、取消不取消,对遏制房价作用将十分有限。判断一个时期房价是否过高(有无泡沫),不能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不然大家站位不同,自说自话,争论一百年也不会有结果。所以经济学分析问题必须把自己的利益搁置一边,要从规律上看。比如价格,经济学讲,价格高低由供求决定,只要没有非市场力量的干预,价格无论涨跌皆正常,无需大惊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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