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按初始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持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二、保单红利
本保险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两种:
1.体恤金: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身体全残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情况,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分红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并给付。
2.特别红利: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所致的本合同终止情况,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分红分配,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三、附加功能
1.申请减保:当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且保险期间满两年时,投保人可以申请进行减保,即将有效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部分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部分同比例减少,并退还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但减保后的有效保额不得低于一万元。
2.保单质押贷款: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保险期间满二年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新华人寿申请质押贷款。经保险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7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本息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全数时,合同终止。
3.减额交清:在合同生效二年后且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逾宽限期未交纳保险费的,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新华人寿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现金价值数额,在扣除各项欠款本息后将合同转为保险公司认可的保险,交清后的保险金额按现金价值相应比例确定。
四、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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