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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险业是风险较高的行业,建立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非常重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对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保险经营有三个主要的特点,第一叫做高负债性,也就是保险公司自身的股东出资这一部分只是占公司全部资产非常小的一部分,而投保人对公司资产的贡献度远远大于股东。第二就是保险经营的广泛的社会性,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经营得好坏不仅关系到股东的利益,而更主要要关系到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也就是不光是投保个人,包括投保企业双方面的利益,所以具有非常广泛的社会性。
受世界经济自由化和一体化趋势影响和带动,近年来,西方保险市场呈现出新的趋势。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逐步从市场行为监管转向偿付能力监管。保险监管机构通过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有效监管,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提醒偿付能力不够充分的保险公司采取积极而有效的措施,以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如英国于1982年颁布了《保险公司法》,强调偿付能力监管问题,并规定经营不同业务的保险公司有不同的偿付能力额度;美国于1994年提出了以风险资本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并制定了一套量化监管指标。
机构监管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分别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不同监管机构拥有各自监管职责范围,无权干预其他类别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功能性监管是指一个给定的金融活动由同一个监管者进行监管,无论这个活动由谁从事。功能监管的最大特点是可以大大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在金融混业经营越来越流行的今天,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传统业务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因此,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已是现实的客观要求。
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全球金融业务开始向混业经营方向转变,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保险监管模式也日益朝着混业经营方向演变。主要表现为集银行、保险、证券监管于一体,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放宽对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管制,支持保险业上市和兼并,推动金融向混业经营发展。
西方现代保险监管模式诞生时便选择了严格的保险监管模式,并一直向强化的方向发展。但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保险监管模式出现了转变,保险监管模式逐步由严格向宽松转化。其原因是;传统的严格监管是以稳定性作为保险监管的目标,但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不断深入,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三者的行业边界逐步淡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西方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从单一的稳定性目标转为多维目标,即稳定性目标、效率目标、扩张目标。透明度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最佳途径。保险中介市场是信息传导的重要载体,要进一步完善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促进中介市场的发展,特别要强调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的重要性,充分发挥这些中介机构在保险市场的信息传导中的作用。
由于保险公司经营这么多的特殊性,以及资本追逐利润和投保人出于弱势地位这样一个特点,使得保险业在全球都是受到高度监管的一个行业,我们走到哪里去,国际监管都是被高度监管的行业,这就引申出保险公司治理的目的不仅要维护股东的利益,更要维护投保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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