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10日,一架直升机在长江口引航锚地与一艘新加坡货轮相撞坠落,造成1人死亡、2人失踪。坠机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缠身于诉讼漩涡中,案件至今尚未了结。
近日,直升机所有者——浙江某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部分机身损失保险赔款2100万元后,一纸诉状将某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告进市第二中级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立即支付剩余保险金及利息合计3800余万元。
此前,交通部上海打捞局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东省某航空有限公司支付打捞费用96万余元,已获得法院的支持,目前正处于执行阶段。
讨打捞费96万元获支持
2005年2月10日中午11时左右,上海港引航站租用一架MD902直升机前往新加坡籍货轮“诚城”轮上接送引航员。直升机接近货轮时,不慎与“诚城”轮发生碰撞,直升机当即坠落长江口。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失踪。
事发当天,交通部上海打捞局(下称打捞局)接受广东省某航空有限公司委托,派遣船舶和人员搜寻、打捞该直升机。这次搜寻、打捞工作历时5天,产生各项费用96万余元。打捞工作完成后,打捞局多次向广东某航空有限公司发函催收该笔费用,但广东某航空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
去年11月9日,打捞局将广东某航空有限公司告进上海海事法院,请求判令广东某航空有限公司支付打捞费用96万余元及其利息。这是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的首例因打捞航空器引发的纠纷案。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被告广东某航空有限公司“对所欠原告打捞费的事实和数额均是认可的,被告应当按照其确认的打捞费数额向原告承担支付义务”。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打捞局的诉求。
诉保险公司追讨保险金
广东某航空有限公司在上述案件中为什么迟迟未支付打捞费用呢?
据记者了解,2002年,直升机的所有者——浙江某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某航空有限公司就该公司租赁浙江某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一架MD902直升机签订租赁合同。此后,广东某航空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就该机保险事宜达成协议,保险公司签发了航空保险单。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为浙江某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某航空有限公司,机身险金额为5500万元。
直升机坠毁后,打捞局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广东省某航空有限公司要求支付打捞费,而广东省某航空有限公司在诉前向打捞局表示,这架直升机已经投保,但保险公司要等民航部门有关结论出来后才同意付保。
打捞局的代理律师向记者透露,目前案件已审结,正在执行之中。
前不久,浙江某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和保险公司打起了官司。该公司向市二中院诉称,根据事故调查结论,本起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理应及时赔付。“然而,截至2007年6月,被告仅分期向原告预赔付了机身损失保险赔款2100万元”,要求保险公司立即支付其余保险金及利息合计3800余万元。
知情者向记者透露,双方之所以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可能是对事故调查结论持不同看法。但是,有关部门就事故调查结论未向外界公布,记者到目前为止尚未看到这份调查结果。
据悉,被告保险公司收到诉状后,已向市二中院申请要求追加另一被保险人广东某航空有限公司和六家共保单位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