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德在近期《中州学刊》上撰文指出,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在传统二元结构中倍受歧视,他们的社会保障几近于无,更遑论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虽然我国的《工伤保险体例》为劳动者提供了保护伞,但在实践中,该条例的可操作性不容乐观,针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逃保、漏保问题严重。造成农民工工伤保险缺位的原因有四个方面:体制上的、思想观念上的、立法上的和执法上的。
为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应尽快出台《户籍法》,打破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户籍管理的二元结构模式,确保各种资源在城乡间合理流动;依据《宪法》和《劳动法》,制定适用范围和覆盖面广泛、费用统筹层次较高且依据基数相对统一、具有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能兼顾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且操作性强的工伤保险单行法规及其实施细节;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在工伤保险方面对农民工作适当的倾斜;此外,要允许农民工在工伤保险赔偿之外可提起工伤损害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