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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日前出台并正式实施。与之前出台的“试行版”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借款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除贷款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
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当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借款人发生还款困难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增加补充还款人的申请。补充还款人的范围包括: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和姐妹。经补充还款人本人同意,并由市公积金中心核准,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后,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还款。
在贷款金额的确定上,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办法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具体贷款金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标准确定。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不高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按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三)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四)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此规定意味着购买经适房的家庭可通过公积金贷款筹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可再增加20万元贷款额度。
与试行时最大的不同是,正式版规定“借款人在已支付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20%以上房款后,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条件的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除贷款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提取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留足一定余额以确保其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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