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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无责不赔”即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7版)》对此规定是:“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责免赔之义
央视报道中,采访对象称“车主上了全险,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不赔偿……”“无责免赔”更被一些律师和专家指为“霸王条款”。
与强制险种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原则不同,商业车险的赔付原则一直是按过错责任赔付。保险公司的车损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合同中的“按责任赔付”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其中,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无责免赔”,便是指的这条。
一位法律专家称,无论是按照民法的“过错原则”,还是保险的“责任划分”,承担责任的标准以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
一位产险公司人士则称:“无责不赔”的通俗说法容易让人产生歧义,无责免赔并非不赔,而是由谁来赔的问题。如果责任方车主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下称“三责险”),无责方可从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全额赔偿。如果责任方未投保,按照民法相关规定,则应由责任方对无责方进行赔偿。
是否属免责范围?
一位保险业人士称:“"无责免赔"不是一个免责条款,而是一个明确责任划分的条款。如果没有这样一个责任划分的条款,那么无责方车主在事故发生后,既可以通过自己购买的车损险获得赔偿,又可以从对方车主那里获得对方的"三责险"赔偿或者是民事赔偿。这显然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可能通过保险获得超出损失以外的额外利益。”在保险合同中,该条款放在了赔偿处理项目。
“无责不赔”条款是否属免除责任条款?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仅限于免责条款还是扩大到所有的保险条款?《保险法》和《合同法》都未明确规定,目前仍存在争议。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保险法》司法解释,将对哪些属于“免除责任条款”予以明确。
代位求偿须完善
那么在车险事故中,受损车主如何获得必要的赔偿?
一般来说,车主投保的主要险种有车损险和“三责险”,前者主要补偿车主自身造成的损失,后者用于支付车主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两险可基本覆盖一般双方事故中的损失补偿。
如对方车主投保了“三责险”,车主可从对方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全额赔偿。如对方车主未购买保险,按照民法相关规定,应由对方车主赔偿受损车主。
上述产险公司人士介绍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遇到不愿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方车主,不管对方是否投保,无责方可从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补偿,不过,需要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即“代位求偿”。保险公司获得追偿权后,可先向无责方赔偿,然后向对方车主追偿。
在实务中,由于一些全责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不在本地,投保人索赔难度将会很大。目前在《保险法》没有施予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代位追偿”申请必须接受的权利。在实务中,扯皮推诿现象屡见不鲜。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目前保监会正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的标准和流程等,通过简化流程、单证、运用电子化技术等手段,为事故双方理赔提供方便。
车险就不是简单的无责不赔,其实是无责代赔。“理论上说,保险公司保的是责任,有责任就理赔,没有责任则不赔,但为了服务好客户,方便客户赔偿,所以进行代赔。”不过代赔说到底是代为赔偿,保险公司仍然要找责任方和其保险公司,这就是代位求偿,而无责方则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求偿。所谓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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