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众所周知,为了更好的保障广大职工的利益,新余市在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后,还制定了新余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据悉,该实施细则不仅规定了工伤赔偿的具体标准,还对工伤的具体认定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㈠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㈡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㈢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㈣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㈤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㈥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㈦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㈧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㈨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慧择提示:上述就是有关新余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简介。从上可知,新余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了职工工伤的鉴定标准。其中明确规定的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有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从事维护公众利益活动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伤害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