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的争议一直没有停过,其中女性的反应更为强烈,她们更加注重自身利益的保护问题,所以,越来越多的女性想为自己的生活多提供些保障,保险就是其中之一。
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场关于婚姻财产的“战争”开始打响。而婚前买房以男性居多,这让出于劣势的女性丧失了原本的权力。不少女性发现,找个有房无贷款的多金丈夫,看起来很幸运,却并不能保证一生能享用这些财富。这样看来,女性则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更多的还是倾向于男性,我现在住的房子就是我丈夫父母买的,若离婚,我什么都没有!”一位年轻女士说。虽然没有人结婚时冲着离婚去的,但是时下日益升高的离婚率不得不让人担心。
可以说,在各种担忧下,女性开始动脑筋为自己购买充足的保险保障,如大病保险、意外险、分红险等,一旦婚姻生活出现变故,不至于使生活水平下降。
一位业内资深保险代理人说,自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前来咨询和投保的女性明显增多。一方面可以看出女性的投保意识增强,这与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不无关系;一方面可以看出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同时,这位代理人还提醒一些全职太太们,如果房子是丈夫一个人买的,财产也是婚前丈夫名下的,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全职太太有可能很难分到相应的财产。因此,全职太太最好为自己做足够的风险保障。
有这样一则新闻:吉林省长春市近日接到了一份特别大的保单,投保人为一位女性,保额共计9000万元,其中6000万元为人寿险,3000万元为分红险。这份保单仅保费就高达600万元,每年缴费30万元,共缴20年。
一时间,关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争议,唤起了女性的投保意识。
有些女性会问:“婚后购买的保险,夫妻双方往往互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那么婚姻关系解除后,所购保险是否也会随保险利益的丧失而失效呢?”据记者了解,绝大多数人在离婚后不愿保留原保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特别是受益人等等关系,为了减少“麻烦”而干脆选择退保。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王朝晖告诉记者,“离婚就退保”表面上看似是最简单的一种处理婚内保单的方法,但要从维护夫妻双方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却往往是一种损失最大的处理方法。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只要是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处于婚姻状态,即存在保险利益,可以投保,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会影响这份保单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即便不对保单做任何变更,离婚对婚前所购买的保单的保险效力是没有影响的。
可见,通过双方友好协商,继续以分摊保费的形式延续现有保障是最理想的选择。其实,消费者也可充分使用保险公司的保单变更服务,根据家庭和保险的具体情况,通过进行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变更来延续保障,不可轻易让保单失效。
那么,许多女性表示,有没有什么保险产品可以让婚姻得到保障?以夫妻名义共保的“爱情保险”此时是否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成为市场上热销的,或者说更受女性朋友们青睐的保险产品呢?目前,国内的“爱情保险”一般都是属于“连生型”保险,夫妻共享一份保单,共同支付保费成为被保险人,并且两人都有受益权。“爱情保险”虽不能保证夫妻两人的爱情长久,但是能在经济上给与夫妻两人实惠,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夫妻两人的感情,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所以,为了自己的婚姻生活更有保障,女性朋友的参保意识加强也是确保自身利益的可靠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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