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伤保险条例》是2004年起施行的一部法规,经2010年修订,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参加大同工伤保险的朋友对《条例》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但因《条例》直接关系到绝大部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有必要作进一部宣传。对《条例》的理解一般可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 工伤认定范围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况:(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其中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中的第(六)项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一般以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
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不属于交通事故,《条例》将这几种情况也列入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范围,加大了对职工的保护范围。
犯罪属于刑法规定的范围,从犯罪的主观要件上看,犯罪可以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中的“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是否构成故意犯罪,要由人民法院的有效判决确定。
二、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分别应负担的项目
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其中,由用人单位负担的项目分别为: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2、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3、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如果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但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4、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工伤基金支付的项目有:1、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4、康复费;5、辅助器具费;6、评定伤残等级后所需的生活护理费;7、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后的伤残津贴;9、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丧葬补助金;14、供养亲属抚恤金;1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有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权利。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情形是,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慧择提示:大同工伤保险条例,重点强调了工伤认定范围,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分别应负担的项目,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三方面,较之以前的版本,对工伤规定更详细、具体。需要强调的是《条例》的重点绝不仅仅是本文提到的这些。广大参保人员应该继续加深对工伤保险条例的学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