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呼和浩特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呼和浩特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呼和浩特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呼和浩特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慧择提示:呼和浩特工伤保险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同时呼和浩特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