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遗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问:什么是《工伤保险条例》?
答:《工伤保险条例》是2003年4月16日经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4月27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针对建立我国广大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专门立法。
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亮点?
答:一是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改为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是将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三是将职工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四是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费用列入工伤基金支出项目,为探索建立工伤预防、待遇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新型工伤保险制度奠定基础;五是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和第三人侵权伤害,用人单位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下,明确规定由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六是缩短工伤认定时限,建立快速工伤认定工作机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限由60天缩短为15天。
问:我省去年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已将国有集体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请教您一点,什么是老工伤人员,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老工伤人员,这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由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是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参保之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其符合享受政策规定的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情况称为老工伤人员。为了明确界限,全国已统一将《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没有将其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为了在政策上对其身份进行甄别,将其称之为老工伤人员。经审核确认的老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为: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旧伤复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问:如何理解新《条例》第一条有关宗旨的规定?
答:首先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其次是为了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事业的发展;第三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三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问:那么如何理解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
答:无责任补偿原则也称无过补偿原则。主要是指职业伤害责任无论属于雇主或者第三者本人过失造成的,受伤害者均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是社会工伤保险区别于雇主责任保险的的主要标准。在雇主责任保险制度下,如果工伤雇员负有事故责任,而雇主不负事故责任的,受伤者得不到补偿,无责任补偿原则和社会化原则的确定,推动了雇主责任保险向社会工伤保险的转变。
慧择提示:福建工伤保险条例中新改动的亮点在于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改为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是将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