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
慧择提示:天津工伤保险条例使用范围有哪些?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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